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66页(738字)

要约(Offer)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用书面或口头清楚地提出的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承诺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根据国际惯例,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二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即应包括拟将签订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以便对方据以订立合同。三是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个要约要“十分确定”,即要写明货物名称,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了数量和价格,或者规定如何确定数量或价格的方法。值得注意的是,有的《公约》的缔约国则要求,要约不仅必须有《公约》规定的三项内容,而且还要求加上装运期、支付和包装条件。

各国法律都要求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应该包括拟将签订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的合同。但在要约的约束力问题上,大陆法和英美法存在分歧。德国法律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将其撤销,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在有效期内不得撤销或变更其要约;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在可望得到答复之前,不得撤销或变更其要约。法国法原则上认为:要约人在其要约被受要约人承诺以前,可以将其撤销或加以变更,但如果撤销或变更要约的行为给受要约人造成了损失,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的任何时候,都可撤销或变更要约,即使规定了有效期,只要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仍然可以在有效期内将其要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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