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67页(450字)

承诺(Acceptance)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有效承诺的条件是: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应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应由受要约人采用声明和其他行为作出。

在承诺生效的时间问题上,亦即合同成立的时间问题上,英美法与大陆法特别是德国的法律存在着重大的分歧。英美法采取“投邮主义”原则,即在以书信、电报等方式作出承诺时,承诺一经投邮,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而德国法则坚持“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送达到要约人,才产生法律效力,合同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采用“到达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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