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直接查处违法案件内部工作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地质出版社《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用手册》第133页(2090字)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直接查处违法案件内部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1〕122号

部机关各司局:

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国土资源部直接查处违法案件内部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2001年11月29日

国土资源部直接查处违法案件内部工作程序

为规范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行为,加强有关司局在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协调配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现对部直接立案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有关内部运作程序作如下规定:

一、案件受理 执法监察局统一受理由部直接查处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有关司局在工作中发现国土资源违法问题,凡需立案查处的,移交执法监察局处理。

二、立案 执法监察局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范围》(国土资厅发〔2001〕29号)应当立案的,填写《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矿产违法案件的立案,须经有关司局会签),报部领导审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局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案件调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执法监察局应当指派不少于两名的案件承办人,负责承办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完成《案件调查报告》。《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监察局案件审理小组初审后,由该局局务会审议通过。

案件立案后,执法监察局应通知有关司局停止办理或转有关司局通知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停止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许可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四、案件会审 《案件调查报告》经执法监察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后,由执法监察局组织有关司局进行会审。办公厅(信访处)、法规司、规划司和驻部监察局为常任会审单位;涉及土地案件的,土地业务司为会审单位,涉及矿产案件的,矿政业务司为会审单位。会审应制作笔录,会审意见应有参加会审的人员签名。

会审后,由执法监察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听证 对于法律规定需要听证的,由政策法规司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和主持工作。主持人由部领导指定。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交由当事人及有关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如听证结果导致案件处理意见的重大改变,执法监察局应重新组织会审。

六、案件处理意见的提出 执法监察局根据会审意见,起草《案件审结报告》,提出案件处理意见:

1.认定单位、个人确有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

2.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行政处分意见。我部无权处理的,提出行政处分建议,并附《行政处分建议书》。

3.认定单位、个人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三条或者第四百一十条,涉嫌土地或矿产资源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并附《犯罪案件移送书》。 《案件审结报告》经参加会审的司局会签后报部领导审批。

七、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 《案件审结报告》经部领导批准后,执法监察局负责案件处理意见的落实:

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2.将《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有权机关。

3.将《犯罪案件移送书》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

4.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结案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完毕,由案件承办人填写《违法案件结案报告》,报部领导批准后结案。

执法监察局通知有关司局恢复办理国土资源相关的审批、登记或者发证手续。

结案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片等材料编目,立卷归档。

九、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因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由执法监察局或有关司局经部领导委托代表部作为被申请人参加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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