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地质档案验收办法(试行)

出处:按学科分类—天文学、地球科学 地质出版社《地质资料管理工作手册》第209页(2744字)

第一部分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地质档案质量管理,确保原本地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根据地矿部科技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原本地质档案是地质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国民经济建设的重要依据性资料,原本地质档案质量是地质工作质量管理的组成部分,其质量好坏是以科技文件材料形成积累质量为基础,因此,加强科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质量验收是保证原本地质档案质量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每个地质工作项目(含预算外)从立项、设计、野外勘测、综合整理、编写成果报告、审查验收以及推广应用、成果奖励等各阶段都要保证所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四条 科技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工作,由承担工作项目的分队(室、组)完成,并由项目负责人审核签署。

科技档案部门在科技文件材料评审验收前,要督促、检查、指导立卷工作。验收合格者,及时办理归档手续,不合格者,有权拒绝接收。

第二部分 质量要求

第五条 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质量要全面符合部颁地质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原本地质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质量要求概括为:完整、准确、系统、规格、清晰、载(体)质(量)、整饰七个方面。

完整:地质工作项目从立项起到工作结束以及推广应用、成果奖励各阶段,应归档的科技文件材料要齐全成套,每一件科技文件材料反映的内容完整。

准确:科技文件材料要如实反映生产、技术科研活动内容,原始资料数据准确,符合野外客观实际,责任签署完毕,按审查(批、核)权限规定审查(批、核)批准。科技文件材料内容与审批(查、核)文据一致。归档范围、立卷类别划分准确、合理。

系统:各类科技文件材料整理系统科学、符合其自然形成规律及保持内在联系,符合地质工作的客观规律,符合突出主体,层次分明的原则。

规格:各类科技文件材料包括成果报告、图件、表格等的格式及规格大小符合有关地质工作规范和归档保存要求。地质报告底稿稿纸,各种原始记录表格使用统一的格式。图件折叠时,图面朝里按19×27cm的规格折成手风琴式,文字材料、表格等应为标准纸16开或8开大小。

清晰:文字记录、计算数据、图面注记等要书写清楚,字迹工整,清洁美观。

载质:各种科技文件材料要选用优质载体(纸张、胶片、磁带等),书写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禁止使用圆珠笔、彩色笔等易退笔迹的材料书写等。不许用氨熏蓝图纸、普通透明纸作底图,聚酯薄膜图件应加涂保护膜等。

整饰:地质报告的全部底图和编录图件、野外编录中的各种素描图,重要数据、观测点、样品编号、标本编号等一律着墨,书写工整。按规定着色的图件,必须按色标着色,图面编排符合综合整理规范要求。需装订的科技文件材料,必须用棉线(绳)装订整齐,厚度一般不得超过2cm。成册的科技文件材料要有统一格式的封面等等。

第六条 科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质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全面符合“完整”、“准确”、“系统”、“规格”、“清晰”、“载质”、“整饰”七个方面质量要求者为优秀;符合七个方面质量要求者为良好;基本符合七个方面质量要求者为合格;不符合七个方面质量要求或在某方面有突出问题者为不合格。

第七条 提交评审验收的科技文件材料,在验收前需做好科技文件材料的分类、编号、必要的加工整理,填写好移交详细目录(明细账)等立卷工作。

成果的推广应用,成果奖材料要及时向科技档案部门移交归档。

第三部分 评审验收

第八条 科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质量是地质项目成果验收的重要内容,主管部门在地质项目成果验收时,必须有科技档案部门参加,并写出科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质量的评审意见,作为地质项目成果质量评审意见书的内容之一。科技文件材料立卷归档质量不合格者,地质项目成果不得验收通过。

第九条 根据地质工作项目评审权限,科技文件材料的立卷质量,实行分级评审制度:

局级:由省地矿局(级)组织评审的地质工作项目,由省地矿局科技档案部门参加评审验收,并颁发“原本地质档案质量验收合格证”。

队级:队(级)组织评审的地质工作项目,由队科技档案部门参加验收,并颁发“原本地质档案质量验收合格证”。

对不符合本办法质量要求的限期补充、整理、返工,合格后,再签发“原本地质档案质量验收合格证”。

局、队两级评审验收以外的其他地质工作项目成果,其科技文件材料应及时立卷,经本单位科技档案部门检查合格后归档。

第四部分 考核与奖励

第十条 对认真贯彻“地矿部科技档案工作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原本地质档案验收办法”,提交优秀原本地质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精神奖励和必要的物质奖励,其奖金从职工奖励基金支付。奖金主要应奖励直接从事立卷工作的人员。

未获得“原本地质档案质量验收合格证”的地质工作项目,不算全面完成任务,不得申报成果奖。

第五部分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测绘、探矿、实验测试,设备、产品、基本建设等科技档案质量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省地矿局、地科院、石油地质海洋地质局等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验收细则,报全国地质资料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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