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21页(1118字)

检察机关依法对犯罪行为进行追诉、对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的权力。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在我国,此项权力由人民检察院统一行使。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权主要包括以下职权:①对特定案件的侦查权。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但法律特别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如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则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②侦查监督权。即对公安机关及其他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的权力,包括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③批准或决定逮捕权。批准逮捕是指公安机关或其他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必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决定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侦查或审查起诉过程中,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时自行决定逮捕。④提起公诉和支持公诉权。无论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或者公安机关及其他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公诉权;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除依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以外,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派员出席法庭。⑤刑事审判监督权。包括对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未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有权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出抗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等。⑥刑事执行监督权。即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实行监督的权力,包括对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认为不当的,有权提出纠正意见等。⑦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权与刑事审判监督权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民事、行政审判监督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为错误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以上各项又可以概括为两项基本职权:一是刑事追诉权,包括侦查权,批准、决定逮捕权,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权,其核心是公诉权;一是司法监督权,即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执行机关的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其中包括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这两项基本职权是密切联系、相辅相成的,其根本任务是保证国家的法律能够得到严格的遵守和统一正确的执行,以维护法制的权威。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