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林金融公库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48页(242字)

日本《农林渔业金融公库法》第5章监督中规定:公库由主管大臣监督,必要时,可向公库发出有关业务监督所必要的命令;主管大臣在公库负责人不具备资格时,必须将其解任;主管大臣在认为有必要时,可责成公库或受托者提出报告,或者指派有关职员进入公库或受托者的事务所,检查业务状况或账簿文件及其他必要物品。该法还规定,公库的负责人或职员以及受托者的负责人或职员,不按本法规定提出报告或提出虚假报告,或者拒绝、妨碍或逃避检查时,可处3万日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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