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7页(605字)

波兰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重视农业政策调整。1978年3月,波兰统一工人党中央全会提出,发展农业生产和提高食品生产是党和国家政权注意的中心。政府作出决定,增加农业投入;增加对个体农业经济的贷款;增加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量;扩大粮食作物的播种面积;逐步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1977年10月,波兰议会通过《关于农民退休金的法律》,规定从1978年起,给予个体农民退休金和其他福利待遇,让其把土地转交给国家或其他继承人经营。还规定,向国家交售的农产品越多,则退休金越高,鼓励农民把农产品交售给国家,减少流入自由市场。波兰政府颁布法令,确保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和自由买卖土地的权利,允许个体农户购买50公顷以下的耕地,取消获土地继承权后5年内不能卖地的限制。进入80年代,波兰政府制定《1981-1985年五年农业发展计划》,决定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和改变经济结构,对农业实行技术改造,在更大程度上实行机械化。政府于1982年颁布了国营农场范围内实施改革的法令。1989年波兰政局变化后,实施《休克疗法》。1990年7月颁布《国营企业私有化法令》,同期政府发出在国营农场实行私有化的决定。根据决定,从1992年6月开始,国营农场全面实行私有化,可由国家农业所有制委员会接管国营农场后,把接管的国营农场的资产,按照私有化法律规定,全部出售、租赁或转让给个体农户或私人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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