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管理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页(382字)

韩国《农业基本法》第1章总则中规定:(1)政府须综合制定和实施提高农业生产率、增加农家所得和改善农业结构所需的一切政策;(2)地方政府必须推进本法规定的各项事业所需的行政措施和财政措施;(3)政府必须每年把有关农业生产、经营、价格、所得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政策和农业动向的文件送交农业政策审议会审议,然后与预案一起提交国会;(4)政府为实现本法之宗旨,必须采取必要的财政和金融措施,设置旨在实现农业生产、流通、加工及处理合理化的农业现代化基金,每年必须将之列入预算;(5)政府必须采取必要的法制措施,使农产品加工出口、农业灾害、农田交换分合和耕地整理、农业机械化、原种进口以及旨在提高农村福利和文化的设施在一定期限内得以减免税金。基本法第6章规定,政府和地方政府须整顿和加强农业行政机构,使之能够有效地执行农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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