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有偿服务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19页(239字)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农业法第7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文化、保险等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服务。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第74条规定,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接受有偿服务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返还其违法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造成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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