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物种移栖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00页(237字)

1979年6月23日,比利时、贝宁、喀麦隆等34个国家或地区组织签署《养护野生动物移栖物种公约》,1983年11月1日生效。宗旨:保护通过国家管辖边界或国家边界外野生动物中移栖物种。公约要求:(1)公约附录一应列出有灭绝危险的移栖物种。(2)公约附录二应列出须经协议的移栖物种。(3)国际协定应处理有关称移栖物种养护和管理的各个方面,以便达成保护目的。(4)设立科学理事会就科学事项提供咨询意见。(5)为本公约成立秘书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