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三北护林资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68页(701字)

1991年7月26日国家林业部发布《“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和林业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的《中央级营林投资拨款暂行规定》,结合“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的实际情况,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用途、拨款方式、资金使用形式、有偿资金返还、建设资金决算,审计和监督等问题分别作出规定。根据规定,(1)建设资金用于营林生产的部分必须占85%以上;不得用于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不得用于楼堂馆建设。(2)建设资金与其他用于林业生产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分别报账。(3)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可实行无偿、有偿使用两种形式。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将无偿扶持的资金改变为有偿使用。(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下达的有偿使用的建设资金指标范围内落实生产建设项目,签订借款合同,实行统借统还,缴纳资金占用费,无偿使用的建设资金收回后,由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单独设账,继续用于“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5)地方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概算编报预算。因特殊情况当年不能完成营林项目建设计划的,其建设资金年终结余不注销,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6)变更建设资金投向的,必须根据管理权限报林业部或林业部“三北”防护林建设局批准。此外,办法规定,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的使用应加强检查,接受审计,银行等部门的监督。对挪用、损失浪费和不按规定办事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要严肃处理;对贪污建设资金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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