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木种子收购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0页(274字)

中国2000年种子法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林木种子生产基地生产的种子,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有计划地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非指定单位不得在基地范围内组织收购。未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同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本法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收购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收购的种子,并处以收购林木种子价款二倍以下罚款。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