埃塞俄比亚牲畜出租义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85页(323字)

埃塞俄比亚1960年《民法典》关于牲畜租赁的第2746条规定:(1)农民应在合同终止时,返还与他收受的同种、同量、同质的牲畜。(2)即使在合同中对牲畜作了估价,仍应适用第(1)款的规定。第2747条规定:(1)发生亏损时,如果租金由一定份额的利润或特定的畜产品构成,损失由出租人承担。(2)农民对此等亏损不承担责任,但牲畜的损失是由于他的过错或他对其承担责任的人的过错导致时,除外。第2748条规定,如果租金的确定与牲畜的利润无关,农民应负责偿付他未返还的牲畜的价值。第2749条规定:(1)未返还的牲畜的价值应根据当事人所作的估价确定。(2)无此等估价时,农民应偿付他们在合同终止之日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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