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特阿拉伯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8页(471字)

沙特阿拉伯颁布《水生生物资源的捕捞管理、开发和保护法案》规定:(1)为开发和保护沙特阿拉伯王国领海内的水生生物资源,农业和水部应管理和监督一切捕捞和潜水作业,并规定沙特阿拉伯王国的渔场;规定适于进行类养殖的海区;规定水产生物的禁捕种类和可捕种类;规定禁用的捕捞技术和渔具;颁发捕捞和潜水作业许可证。(2)可在每个渔区设一名经选举产生的渔民的负责人,其权力和薪水由农业和水部决定。(3)每个渔区应设一个地区委员会,委员会由渔民的负责人、一名省代表和一名农业和水部代表组成;委员会应主要审查渔民之间在捕捞和潜水作业方面发生的纠纷。(4)农业和水部应查问违反本法及其条例的行为,并根据内务部部长以及农业和水部部长公布的条例审查;农业和水部部长应颁布管理和实施本法条款必需的规章。沙特阿拉伯在政府颁布的《渔业条例》中进一步规定,地方渔业资源局应具体规定禁渔期和可捕期;规定在阿拉伯和阿曼湾虾的禁捕期和可捕期;可由农业和水部接受办理捕捞水生生物产品的许可证申请,由农业研究和开发部的次长发放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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