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里塔尼亚渔业违法处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27页(594字)

毛里塔尼亚《关于海商和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198条规定,违反本法典第194条规定者,处1万-600万乌吉亚罚金和10天至18个月监禁,或单处罚其一,同时不影响索赔权利的行使。第199条规定,用达纳炸药或其他炸药、有害物质或禁用饵料捕的,处300万-600万乌吉亚的罚金和6个月-18个月监禁。以上违法行为所用的船只和材料由海洋主管部门扣押,法院可宣布没收或发售。第200条规定,在渔船上持有上述条款所指材料或物质准备用来捕鱼者,处3万-60万乌吉亚罚金和20天至6个月的监禁,或只单处罚其一。第201条规定,违反第194条规定,故意采捕、运输、贩卖、发售和购买禁捕的渔产品的,处3万-6万乌吉亚罚金和20天至6个月的监禁,或只单处罚其一。海洋主管部门立即扣押和发售这些渔产品。法院判决以后,将发售渔产品所得价款没收,交给第27条所指专门基金会。第202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网、渔具、器械和其他渔业方法者,处以2万-40万乌吉亚罚金和20天至6个月监禁,或只单处罚其一。海洋主管部门的任何情况下都可即时扣押非法渔网。第203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渔业设施,养鱼池、牡蛎等贝类和其他海洋动物的养殖场,处0.8万-8万乌吉亚罚金和10天至3个月的监禁,或只单处罚其一。海洋主管部门还可以命令立即拆除或摧毁违禁设施,所需费用由设施所有者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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