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共济组合总会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2页(281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45条规定:(1)发起人制定章程、共济规程后,要同会议日期、场所及议题一起公告,召开创立总会。(2)前款规定的公告,要以组合员资格者都能得知的方法,在会议召开日前15天进行。(3)同意设立组合的组合员资格者(含发起人),在总会召开前,须以书面形式接受出资。(4)章程及共济规程的承认、事业计划的制定及其他有关设立的必要事项,要经创立总会表决。(5)创立总会上,可修改章程及共济规程。(6)创立总会的议事,要由在总会召开前接受出资组合员资格拥有者的半数以上出席,其决议权的2/3以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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