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水产养殖共济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75页(298字)

日本《渔业灾害补偿法》第116条规定,养殖共济的被共济资格拥有者,根据养殖共济的对象养殖业的种类,有以下几种:(1)第114条第(1)项规定的养殖业的养殖共济,是经营该养殖业的中小渔业者,组合员或组合员的直接成员。(2)第114条第(2)项规定的养殖业的养殖共济如下:经营该养殖业的组合员。按第118条第2款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养殖业的各个种类,以组合员的直接成员在同款一定的水域内经营该类养殖业的全体中小渔业者作为全体成员,并对共济储金分担及共济金分配方法、代表人、代表权的范围等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事项,按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的基准制定规约的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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