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99页(510字)

认定国家行政机关或公共团体承担行政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目前,世界各国行政侵权赔偿制度中对归责原则的确定有很大差异,比较有代表性的有:①违法兼过错责任原则,即主张把违法和过错并列作为双重归责条件看待,如奥地利、德国。②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但对过错的认识采取客观性标准,即不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看其是否违反了法定的客观注意义务,并采用推定过错原则,如法国、日本。③过错责任原则为主,但对过错的认识采取主观性标准,强调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如美国、英国。④违法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法侵权行为存在,无论公务员主观是否有过错,行政侵权责任就可确定和追究,如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各国的归责原则如此不同,这源于各国对违法和过错的理解不一致以及各国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差异以及现实社会发展情况的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行政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采取“违法原则”,并对“违法”作广义的理解,即不仅仅指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有效的行政规章的明文规定,而且包括滥用职权、主要证据不足、显失公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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