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023页(2499字)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薛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国务院提请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邀请中央和北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座谈,征求意见。法律委员会于10月8日、15日召开会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法律委员会认为,个人所得税法施行以来,我国的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规定与形势发展的需要已经不相适应,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修订很有必要,修正案(草案)基本上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正案(草案)第一条将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有的委员和地方提出,草案对税收管辖权的修改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草案没有规定如何避免对纳税义务人的境外所得双重征税。因此,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增加一款:“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第三款)

二、修正案(草案)第二条规定,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应纳税项目中增加“非农业生产、经营所得”。有的委员提出,这一项规定实际上指的是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非农业”这个词含义太广泛,以不用“非农业生产、经营所得”这个名词为宜。因此,建议将这一项规定修改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二项)。

三、根据有的委员和部门的意见,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将“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单独列为一个应纳税所得项目(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三项),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修改决定草案第三条第二项),并相应增加规定其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修改决定草案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纳税方法(修改决定草案第八条第四款)。

四、有些委员提出,按照草案的规定,稿酬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等适用相同的费用减除额和相同的20%的比例税率,这样对于稿酬的征税过重,不利于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因此,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中将“稿酬所得”单独列为一个应纳税所得项目(修改决定草案第二条第五项),并在修正案(草案)第五条中增加规定,“对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的个人所得税。”(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第二款)

五、修正案(草案)第四条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以上单位和政府间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有的地方、部门和总政治部提出,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规定对免税奖金的范围规定过窄。因此,建议将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第一项)。

根据有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免税项目中增加“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第三项);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第七项);将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修改决定草案第四条第八项)。

六、修正案(草案)第六条将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并增加了一款:“对在华工作的外籍专家,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外籍专家的范围和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有些委员和部门提出,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从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也适用800元的扣除额,不符合国外生活费用较高的情况,对这部分人从境外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纳税额,也应当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因此,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修正决定草案第六条第四款)

七、有的委员和部门提出,按照草案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都实行按月计征,这对于有些各月工资、薪金所得增减较多的行业不够合理。因此,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第八条第二款)

此外,还对修正案(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律委员会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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