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下册》第2886页(3035字)

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何英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草案)》的几个问题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我国是在国外有众多侨民、在国内有众多归侨、侨眷的国家。华侨历来具有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对中国的革命和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新中国成立后,华侨积极回国参加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目前,国内归侨、侨眷有近3000万,分布在祖国各条战线上,是我国四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归侨、侨眷与海外亲人有着广泛的联系,又是我国做好海外侨胞工作和争取国际朋友的重要桥梁,海外侨胞对于我国发展对外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国与世界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增进海峡两岸的联系,促进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繁荣港澳地区的经济,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实践说明,国内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众多是我国特有的国情,也是我国特有的一个优势。

党和国家历来非常重视侨务工作,十分关心保护海外侨胞和归侨、侨眷的正当和合法的权益。新的历史时期要求更广泛地团结归侨、侨眷及海外侨胞,充分发挥他们爱国、爱乡的传统,调动他们在振兴中华、和平统一祖国大业中的积极作用。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提高,改革开放的深入,侨务工作需要加强侨务立法,才能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才能使侨务工作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办事,逐步过渡到不仅依靠政策办事,还要健全侨务法律,做到依靠法律办事,把侨务工作引向法制的轨道,开创侨务工作的新局面。

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是我们开展侨务工作的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长期以来,党和国家根据归侨、侨眷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归侨、侨眷采取了“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方针,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他们权益的政策,而且在宪法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这对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左”的思想的干扰和影响,特别是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党和国家的正确侨务政策受到了破坏,广大归侨、侨眷因“海外关系”蒙受种种怀疑、歧视、甚至迫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侨务工作进行拨乱反正,落实各项侨务政策,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某些地方、某些部门“左”的思潮流毒尚未彻底肃清,加上受不正之风的影响,少数单位或个别人对归侨、侨眷缺乏正确的认识,因此,侵犯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事件还不时发生。例如,有的地方归侨、侨眷及其子女在增资、提干、升学等方面仍受到歧视和限制;有的地方一再发生侵占华侨农林场的土地,哄抢华侨农林场的大量作物;有的地方房建部门在拆迁归侨、侨眷私有房屋兴建商品房中,低价折价,高价售房,明显地损害归侨和侨眷的利益;侵犯归侨、侨眷与国外亲友通信自由的情况不断发生;有的地方归侨、侨眷的祖坟被掘盗现象严重,等等。归侨、侨眷对此极为不满,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事实说明,要切实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仅有宪法的原则规定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是不够的,还需要把多年来经过实践证明是正确的成熟的侨务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法律化、规范化、制度化,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此,制定“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是建立健全我国侨务法制建设的需要,这不仅符合归侨、侨眷和广大海外侨胞的共同愿望和迫切要求,而且也符合国家和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立法过程

六届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成立伊始,根据中央提出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精神,华侨委员会拟定了侨务立法规划,并把草拟“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的工作作为侨务立法的重点,1986年7月,我委参考国务院侨办研究室草拟的《保护华侨和归侨、侨眷权利和利益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本着先易后难,先国内后国外,先简单后复杂的原则,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草案)》初稿。此后,委员会在天津、北京、广州等地召开有关侨务部门的干部、归侨人大代表、归侨政协委员、国务院有关部门及部分法律专家、教授以及高检、高法和人大法委、法工委的同志进行多次讨论,反复听取意见,并向广东、福建、广西、河北、浙江、辽宁等省、自治区人大侨委、侨办、侨联及中国致公党征求意见。在六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和六届全国政协五次会议期间,我委分别听取了100多位全国归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

在制定草案的过程中,归侨、侨眷及海外侨胞十分关注,认为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立法工作,并希望“这部法典”“早日颁布实施”。海外舆论还高度评价这部法律草案,认为“制定‘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是中国侨务界的一件大事,其影响所及从国内远至国外;它的颁布对团结和激发归侨、侨眷及海外侨胞爱国爱乡的积极性,建设祖国都具有深远的意义”。

鉴于广大归侨、侨眷、侨务干部、海外侨胞的殷切希望和迫切要求,根据几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都有加速制定“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的提案,以及全国人大归侨代表、归侨政协委员的意见与建议,为了加快制定“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的立法步伐,今年4月4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第十次委员会会议决定,把原拟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这部法律草案改由我委直接上报。为此,委员会指定专人负责,组成《草案》修改工作小组,邀请北京部分法律专家、教授、学者进行研讨,并作了修改。今年5月在福州召开的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工作座谈会上又再次征求与会的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侨委的代表对《草案》(七稿)的修改意见。会后,委员会又邀集全国人大法委、法工委、高检、高法及国务院13个部、委、室、署、局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征求意见,与会同志在发言中除对个别条款提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外,认为草案基本可行,会后修改成此稿。6月11日,全国人大华侨委员会第11次全体委员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归侨、侨眷权益法(草案)》。委员们一致认为这个《草案》基本成熟,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关于侨眷范围问题的说明

关于侨眷范围,在征求各地侨务部门的意见时,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保护法中规定的侨眷范围要宽一些,有的则主张窄一些。经过调查研究,委员会认为《草案》对侨眷范围的确定是妥当的。主要依据是:第一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具有权利义务法律关系的亲属范围的规定。第二是根据包括华侨、归侨、侨眷家庭在内的我国家庭的构成和习惯。按照我国的习惯,在家庭成员中,直系血亲的“上三代、下三代”及旁系血亲的同胞兄弟姐妹之间,关系最为密切。第三,参考了建国以来,国务院侨务主管部门关于确认侨眷身份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侨务工作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的。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