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16页(299字)

第四十九条 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提出的涉及我国商业保险的信访事项的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和保险公估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信访工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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