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约束机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360页(827字)

第五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薪酬与本机构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激励机制,并对违反法律、法规、本机构规章制度和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公开、公正的机构绩效和个人业绩评价标准和程序。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审查验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确保股东能方便查阅。

第五十九条 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可以采取相互评价的方式,对其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做出,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只有一名独立董事时,其评价可以由董事会做出。对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的评价分别比照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执行。

对经理层的评价、薪酬与激励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将对经理层的业绩评价作为对经理层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业绩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董事、监事和经理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业绩评价的决定过程。

第六十条 董事、监事及经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保险中介机构章程,给保险中介机构和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保险中介机构经股东(大)会批准,可以为董事、监事和经理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第六十二条 保险中介机构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经营需要,探索实行员工持股制度和管理层股份期权制度等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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