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的监督与纠正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376页(1682字)

第八十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设置专人负责内部控制的建设、监督和纠正。条件允许时,可建立专门委员会来履行以下职责:

(一)设计内部控制体系;

(二)组织、督促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三)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四)采取措施,处理和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第八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业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或类似专设人员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八十九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审计管理办法。

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可考虑设立审计工作委员会和审计工作部。审计工作委员会行使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执行监事对公司审计工作的审查和监督职权。审计工作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委员会制定的审计工作计划。条件尚不成熟的保险中介机构可设立专人负责执行审计职责。

第九十条 保险中介机构一般应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审计内容的范围。一般包括:业务管理审计;财务预算、年度经营计划及执行情况审计;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投资活动审计;会计核算、报表审计;业务收入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审计事项。

第九十一条 审计方式可以采取送达方式审计和驻地方式审计。

第九十二条 审计方法:

(一)根据不同审计内容,采取全面审计、重点审计与抽样审计相结合的方式;

(二)业务审计主要采取问卷形式、客户档案抽查及业务流程检查表形式;

(三)经济责任审计采取全面审计、实地审计、约谈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法。

第九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内部控制状况进行检查。有条件的保险中介机构,其检查工作可以由专门的委员会组织内部审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第九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掌握的内部控制信息,定期对下级机构的内部控制状况做出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经营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对内部控制问题和缺陷的处理和纠正机制,专门委员会或专设内控人员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检查情况和评价结果,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纠正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或分支机构落实。

第九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风险责任制度。

(一)保险中介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并对由内部控制失效造成的重大经营失败承担责任;

(二)内部审计部门或专设内控人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上报虚假情况或检查监督不力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专门委员会或相关的职能部门应当及时纠正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纠正不力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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