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系统往来等统计指标填报标准的通知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409页(1591字)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规范“系统往来”等统计指标填报口径,提高保险统计数据的可比性,我会制定了“系统往来”等统计指标的填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系统往来”(1311)指标,反映保险总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之间、各保险分公司之间的往来结算业务。本指标期末财务账轧抵后如为借方余额,填列“系统往来(借项)”及其明细指标;如为贷方余额,填列“系统往来(贷项)”及其明细指标。
二、“内部往来”(1321)指标,反映寿险公司不同账套之间的业务往来。本指标期末财务账轧抵后如为借方余额,填列“内部往来(借项)”及其明细指标;如为贷方余额,填列“内部往来(贷项)”及其明细指标。
三、“应收分保账款”(11250001)指标,反映保险公司尚未收回的分保账款。“应付分保账款”(21130001)指标,反映保险公司应付的分保账款。这两个指标应该单独填列期末余额。
四、债券的利息收入填列在“投资收益”(4302)及其明细指标中,删除“利息收入—债券”(43010006)指标。
五、删除“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健康险—一年期以上”(45020037)指标。
六、意外险及短期健康险发生的退保,直接冲减本险种的“保费收入”指标值。
七、按照目前的险种分类原则,“终身寿险”不应发生“年金给付”指标值。但因为某些保险公司的老险种口径模糊,确实存在“年金给付—终身寿险”,应将其填列在“年金给付—两全寿险”指标中。
八、“赔款支出”指标应包括公估费支出。
九、“手续费支出”指标应包括经纪费支出。
十、“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指标,期末余额应于当期结转“未分配利润”,结转后无余额。
本指标不影响“保险公司利润表”的生成,属临时性科目,因此未在信息系统中设置该指标。
十一、财产险公司“统计类”指标中的“签单保费”、“已决赔款”、“赔付件数”、“保险金额”等指标的指标值,应按照直保业务填列。
十二、“独立账户资金”和“存出资本保证金”等指标应匹配到“资金运用—银行存款”(71010002)、“资金运用—证券投资”(71010005)等相关指标及其明细中;“资金运用—证券投资”(71010005)及其明细指标应按扣除各种跌价/减值准备之前的账面余额填列;央行票据应汇总到“资金运用—证券投资—金融债券”(71010008)指标;保险公司的股权投资应汇总到“资金运用—其他投资”(71010024)指标。
废除三个指标:“资金平均占用额—其中:卖出回购证券款”(71020025)、“实现收益—其中:卖出回购证券款”(71030025)、“估值增值—其中:卖出回购证券款”(71040025)。
十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中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联系。
二〇〇五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