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保险规章制度汇编2005》第563页(6581字)

第一节 总体要求

一、保险公司制定条款时,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为消费者提供准确的信息。

1、语言清晰明确、无歧义,清楚描述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消费者能够得到的各项服务;

2、条款应包含《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及其他约定事项;

3、明确各保险合同事项及其他约定事项所涉及到的材料、办理手续等。

二、保险公司制定条款时,应从方便消费者阅读并全面理解产品的角度出发,积极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

1、研究消费者的阅读习惯,以人为本,合理安排条款顺序,合理设计版面;

2、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

3、条款语句不宜过长,字体不小于5号字,行间距在单倍以上,每个段落之间有一定间隔;

4、条款页数在3页以上的,提供条款目录;

5、提供帮助阅读的内容,如提示重点内容的阅读指引等;

6、尽量避免使用生僻术语,必须使用的专业术语,应在条款释义中以浅显的非专业语言进行解释。

第二节 一般人身保险条款的有关合同事项

人身保险条款如涉及到以下合同事项,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关于保险合同构成

列明保险合同的构成要件。

二、关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为方便消费者对照阅读,保险责任条款和责任免除条款应前后相邻;

2、责任免除条款应以特殊字体显着表示;

3、用简单明确的方式,说明不同情形下保险金的给付金额或给付额的计算方法、给付时间;

4、在描述保险事故、责任免除情形时,应尽量使用有明确认定标准的用语,认定标准不明确的用语,应在条款释义中进行解释。

三、关于犹豫期

1、保险期间为1年以上的保险合同应设有犹豫期;

2、说明设置犹豫期的目的;

3、犹豫期是从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4、说明犹豫期内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办理手续及注意事项。

四、关于续期保险费交纳、宽限期间

1、说明续期保险费的交纳时间、交纳方法;

2、说明投保人未按期交纳续期保险费时,宽限期间起算时间及宽限期间;

3、说明宽限期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五、关于合同效力恢复

1、说明哪些情况可能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哪些情况可以申请合同效力恢复;

2、说明申请合同效力恢复的办理手续;

3、根据保险法第59条,说明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说明投保人可得到的退保给付金额。

六、关于领取保险金申请

1、被保险人、受益人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时,保险公司不得要求其提供与确认保险合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无关的证明或材料;

2、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领取保险金申请,但材料不齐全或材料不准确的,保险公司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3、材料齐全后,对属于保险责任且不需要调查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理赔决定并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反馈;

4、对10个工作日内不能确定结果的案件,保险公司应在第10个工作日之前将进展情况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并说明可能需要的时间;

5、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6、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7、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七、关于涉及到利息计算的事项

1、明确说明利率值或利率值的确定方法;

2、说明利率的计息方式是日复利、月复利、年复利还是其他方式;

3、明确计息基数。

八、关于未成年人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的限额

应在条款中明确,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九、关于争议处理

按照《关于在保险条款中设立仲裁条款的通知》(保监发〔1999〕147号)的相关规定,设立保险合同争议条款。

十、关于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1、说明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应有的服务,可能产生的问题;

2、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将变更后的住所或通讯地址通知保险公司的办理手续。

第三节 分红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分红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关于红利的信息披露

1、说明了解红利公布情况的具体途径;

2、说明每个会计年度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

二、关于红利的领取

1、说明红利派发的日期;

2、说明可供投保人选择的红利领取方式;

3、说明红利领取方式是否可中途变更及变更方法。

三、说明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恢复、合同解除等情形下红利的处理方式。

第四节 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投资连结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关于保险费的交纳

1、说明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固定分期交纳、还是不定额不定时交纳;

2、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在任意时间追加保险费;

3、固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明确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

4、说明不定额不定时交纳保险费、任意追加保险费时,所需要的办理手续和注意事项。

二、关于费用收取

1、应详细列明本产品各项费用的名称及收取情况,在说明费用收取金额(或比例)、计算方法及收取时间时可以采用图表等通俗易懂的方式;

2、说明哪些费用从进入保单账户前的保险费中扣减,哪些费用从账户余额中扣减;

3、对于期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为投保人提供选择基本保险费的权利,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三、关于投资账户

1、说明投保时可供选择的投资账户及其各自投资策略、投资组合比例及主要投资风险;

2、说明投保人可以选择投资账户,投资风险完全由投保人承担;

3、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进行账户转换。如果对账户转换频率与转换金额有限制,应明确说明;如需收取转换费用,应注明具体收费标准与计算方法;

4、若保险合同生效后,投资账户可能发生变化,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投资账户的信息披露

1、保险公司至少每月一次在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公众媒体上公告投资账户单位价值;

2、保险公司至少每半年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作信息公告;

3、保险公司每个保单周年日后45日内,向投保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

五、关于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2、如果对部分领取的频率与金额有限制,应明确说明;

3、如需收取部分领取费用,应注明具体收费标准或计算方法。

六、有关保单账户价值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扣减当期的风险保脸费、保单管理费等费用时,保险公司应提前通知投保人续交保险费;

2、说明通知后仍未续交保险费的,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第五节 万能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万能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关于保险费的交纳

1、说明本合同的保险费为一次性交纳、固定分期交纳、还是不定额不定时交纳;

2、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在任意时间追加保险费;

3、固定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明确投保人交纳续期保险费的金额和时间;

4、说明不定额不定时交纳保险费、任意追加保险费时,所需要的办理手续和注意事项。

二、关于费用收取

1、应详细列明本产品各项费用的名称及收取情况,在说明费用收取金额(或比例)、计算方法及收取时间时可以采用图表等通俗易懂的方式;

2、说明哪些费用从进入保单账户前的保险费中扣减,哪些费用从账户余额中扣减;

3、对于期交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应按照《个人万能保险精算规定》,为投保人提供选择基本保险费的权利,并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三、有关保单账户价值的结算

1、说明保单账户的结算频率、时间;

2、说明保单账户价值的计算方法;

3、明确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四、关于保单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1、说明投保人是否可以部分领取账户价值;

2、如果对部分领取的频率与金额有限制,应明确说明;

3、如需收取部分领取费用,应注明具体收费标准或计算方法。

五、有关保单账户价值与合同效力的关系

1、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扣减当期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等费用时,保险公司应提前通知投保人续交保险费;

2、说明通知后仍未续交保险费的,对保险合同的处理方式。

第六节 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条款特别要求

健康保险条款除满足本章第一、二节要求外,满足以下特别要求:

一、保险公司应选派医学专业人员参与制定健康保险条款。

二、对条款中出现的医学术语、健康险术语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

三、描述保险责任时,应对涉及到的疾病种类、手术种类、医疗费用做出合理解释:

1、该解释不能与医学界、法学界的解释有较大分歧;

2、该解释应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四、若保险费费率与职业有关,保险金给付金额与遭受到的残疾程度有关,应在条款中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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