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会信息工作暂行条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上卷》第836页(3699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会信息工作,使工会信息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更好地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服务,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会信息工作是党的信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会领导机关掌握情况、指导工作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是工会履行社会职能,参与党和政府重大决策,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是各级工会互通情况。交流经验,加强自身改革和建设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工会信息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围绕党和国家与工会的中心工作,开展信息业务工作,为党政工领导机关决策服务,为工会参政议政服务,为基层工会和职工群众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
第二章 组织体制
第四条 全国总工会领导全国工会信息工作,研究确定工会信息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工会信息工作总体规划和工作部署,统一协调全国工会信息系统工作;综合全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动态,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方面反映;总结、推广工会信息工作先进经验;培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全国产业工会的信息业务骨干;开展工会信息的理论研究。具体工作由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负责。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各全国产业工会,各地、市、县工会,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本产业的工会信息工作,制定和落实规划,建立健全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信息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专职人员,做好收集报送信息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要建立信息工作机构,县级以下基层工会和企业工会应有必要的人员从事信息业务工作。在建立健全以各级工会信息工作机构为连结点的纵向信息网络的同时,加强与党政有关部门的产业部委、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新闻单位等方面的横向联系,形成全国纵横交错的信息网络。全国总工会和各省、地、市县总工会根据需要,选择若干基层单位作为信息联系点,直接了解情况,及时反馈信息。
第七条 各级工会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处理、编辑、传递、反馈、储存本级工会信息,为本级工会领导服务;按要求及时向同级党政领导机关和上级工会报送信息;组织、监督、指导下属工会的信息工作,并向下属工会通报有关信息。
第八条 上级工会的信息机构要加强对所属信息网络的管理,建立必要的联系、通报、检查制度,定期发布信息需求要点,通报信息采用情况,交流经验,培训业务骨干,保证信息网络灵敏、高效运转。
第九条 各级工会应重视工会信息机构的技术装备的配备和改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计划单列市总工会配备电话传真和微机,以提高通讯能力和信息传输时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实现本地区信息计算联网的基础上,全国总工会实现全国工会系统信息计算机联网。
第十条 各级工会要把工会信息工作经费列人工会经费预算,投入一定的资金,用于工会信息基本设施建设与日常工作和管理,以保证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工会信息的收集、综合处理和传递
第十一条 工会信息必须报送的内容:
(一)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情况和职工群众的反映;各地、各部门贯彻中央指示的重大举措和职工的反映。
(二)中央领导同志视察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时发表的重要讲话,在有关文件材料上所作的重要批示,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指示;地方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当前中心工作,对工会工会发表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三)全国总工会重要会议精神、决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遇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各地、各产业工会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各级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的新情况、新经验;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
(四)涉及职工利益的一些改革措施和政策的实施情况及职工的反映;职工群众新的思想动向,一个时期职工群众反映集中强烈的突出问题;职工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严重困难问题;职工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值得重视的某些倾向性、苗头性问题。
(五)各地、各部门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重要举措、重要情况;职工民主管理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及新的实现形式和途径;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事例及处理结果。
(六)突发性事件(如集体上访、请愿、游行、罢工、罢市、罢教、械斗事件、非法组织活动和重大恶性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严重疫情);其他重要的社会动态和社情民意。
(七)职工群众对重要的国际动态和港澳台动态的反映。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信息机构收集信息要有目的性,应按服务对象的需求,有针对性地收集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既报喜,又报忧,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对重要的信息资料,必须进行调查核实,确保信息真实准确;注重信息的时效性,不使之过期失去价值;保持信息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力求反映事物的全貌和本质。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信息机构在处理信息时,应对初级信息进行必要的鉴别和筛选;对原始初级信息应加以分析判断,搞好分类,综合和加工,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加工制作,使之成为真实有用的信息资料。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信息机构要重视信息的开发和利用,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开展信息调研工作,向同级党政和上级工会提供高质量和高层次的信息。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信息机构编写、报送的信息,要力求主题鲜明,条理清晰,重点突出,结构严谨,语言精练,篇幅简短;要确定发送范围和密级;上报信息须由信息机构负责人签发。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都要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每半年向全国总工会报送本地区、本产业职工队伍状况和工会工作情况。每月十五日之前应向全国总工会报送上月职工突发事件的综合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传递要做到迅速、准确,注意保密。各级工会除按隶属关系向当地党政和上级工会报送信息外,遇有重大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影响大的突发事件,以及重大事故和重大灾情,应在事件发生后的6小时以内向全国总工会报送,并及时续报事件的进展情况、处理情况、原因和后果。全国总工会在各地的直接信息联系点在向当地党政报送信息的同时,直接向全国总工会报送信息。
第四章 信息员
第十八条 信息员在政治上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较强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掌握信息科学的基础理论和处理信息的基本技能,有较强的信息意识,善于捕捉和判断信息的价值;热爱工会信息工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敢于坚持原则。
第十九条 信息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注意深人实际,联系群众,及时了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倾听职工群众的呼声、意见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工会报送信息。
第二十条 信息员参加(列席)同级工会的有关会议,阅读有关文件,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参加业务培训进修;在自己或上级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因报送信息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时,有权进行申辩,并要求工会予以解决,上级工会要依法给予保护。
第二十一条 为调动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要对信息工会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各地工会和产业工会建立信息稿酬制度和好信息评比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和全国产业工会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区、本产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