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工会信息工作的几项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上卷》第839页(1215字)

工会信息工作是工会各级领导机关实行科学决策,加强政策指导,有效地指导所属工会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为了加强工会信息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全国各产业工会和全国总工会各业务部门,都应按照要求向办公厅报送信息。各省市会、计划单列市和全国总工会指定的市总工会,除向省。自治区总工会报送信息外,直接向办公厅报送信息。其余各级工会均应按隶属关系向上级工会报送信息,重大紧急情况除报告上级工会外,可以越级上报。

(二)各级工会领导机关负责信息汇总综合工作的职能部门是: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省、自治区、市(包括省辖市)总工会办公室(或研究室),全国各产业工会和全国总工会各部门办公室(或综合处)。本级机关内的部门、产业工会有责任向办公厅、办公室(或研究室)通报信息。

(三)工会信息工作要做到“五必报”,即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办以及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有关职工利益的主要决定和重要指示以及贯彻执行情况,必报;职工群众对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反映以及贯彻执行情况,必报;职工群众的思想、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必报;工会工作中的重要决定和重要情况,必报;突发性重大事件和重大恶性事故,必报。

(四)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定期发布信息报送要点和信息采用情况的通报。必要时可发布专题性的信息要点。凡被信息内刊《工运动态》、《全总信息》采用的信息,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和单位。

(五)省、市级总工会根据信息工作的需要,选择若干个基层单位作为信息点,从这些单位的工会干部中聘请兼职信息员,协助收集信息。

(六)省、市级工会选配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写作能力、思想敏锐、敢于坚持原则的干部从事信息工作,专人专用,相对稳定,并且为他们在阅读文件、参加会议、掌握情况、学习进修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

(七)对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从事信息工作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专职干部和兼职信息员要给予奖励和表彰。对由于反映真实情况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干部或信息员,要给予支持和保护。

(八)报送信息必须保证真实,须由办公室(或研究室、综合处)分管信息工作的负责人审阅签发。来不及核实的紧急情况必须注明。

(九)各省级总工会、各省会市、计划单列市和全国总工会指定的市总工会,除按要求向办公厅报送信息材料外,还另向办公厅书记处办公室报送信息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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