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告职工罢工、集体怠工、集体上访等事件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上卷》第844页(1943字)

为了准确、及时、全面地掌握分析职工中发生的罢工、集体怠工、集体上访、抗议性游行、集会、静坐等事件的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各类事件的定义

1.罢工:指一定数量的职工群体(一般指以生产班组、关键工序、科室为基本单位的职工群体,暂定10人以上,下同)对某问题表示抗议或要求实现某一目的而集体停止生产(工作),造成生产(工作)的局部中断或全部停止的行为。

2.集体怠工:指一定数量职工群体,对某问题表示抗议而有意识地明显降低生产(工作)效率的行为。

3.集体上访:指一定数量职工群体,为了实现某一要求而联合起来,全体或派代表到达工会领导机关或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和申诉的行为。

4.抗议性游行、集会、静坐:指一定数量的职工群众,对某问题表示抗议或要求实现某一目的而上街游行,或集合在公共场所举行集会和静坐的行为。

5.复合事件:指职工群体在采取行动过程中同时出现了上述两种以上情况的行为。

二、报告的墓本要素

1.时间:指事件发生的起止时间和持续时间。

2.地点:指事件发生和发展过程中的所在地点。

3.单位:指发生事件单位的名称、所属行业、所有制形式和经营形式。

4.人数:指发生事件单位的职工总数和参与事件的人数及人员构成。

5.原因:指导致事件发生的直接诱因,可分为经济要求、维护民主权利、社会性和政治性等;参与事件者提出的要求和导致事发的其他因素。

6.主要情节:指有助于认定事件写性质的主要情节,包括采取的方式方法等。

7.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即正常情况比较,在事发期间所造成的损失折合人民币的价值;可计算或估算的间接经济损失;丧失的工作日数等。

8.处理情况:指参与处理事件的单位、人员,处理的过程及结果等。

9.工会的使用:指发生事件单位的工会及其上一级工会对事件的态度以及在事件发生前后的工作情况。

10.社会影响:指事件发生后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三、报告的基本要求

1.各级工会必须严格按上述定义和报告要素报告情况,持续时间较长的事件,应连续报告。

2.事件发生后,所在县工会、市工会和省工会必须采用最快的传递手段向上级工会报告。涉及职工人数在3人以上,10人以下,性质比较严重的事件,也应逐级报告。涉及人数多、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事件,各级工会应直接向全总办公厅报告。

3.报告每一事件必须有文字报告材料,如情况紧急可采用电话报告,事后复报文字材料,以备核查。

4.各级工会向上级工会报告职工罢工、集体怠工、集体上访等事件,是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进行工作的权利的责任。凡事件发生后未向上级工会报告的必须重新补报。凡漏报、误报的,事后核实后必须向上级工会补报和更正。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会负责信息工作的部门和全国产业工会办公室(综合处),必须每月填报一次有关突发事件的统计报表,每季度综合报告一次本地区(本产业)发生的职工罢工、集体怠工、集体上访等事件的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和发展趋势等。突发性事件综合报告的文字材料必须分别于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报送全总政策研究室和办公厅。

6.经工会系统汇总掌握的情况,除向上级工会报告外,只能向党委、政府、人大等有关部门内部通报,各级工会均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全国性的统计数字和综合情况由全总办公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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