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工会基础理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875页(20350字)

工会从其诞生发展到现在,已经历了二百多年的漫长历史。工会的产生、发展及其性质,既反映了工人群众之间的一种社会联系,也反映了工人阶级是工会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

一、工会的产生和发展

(一)工会的产生

工会是工人群众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民主权利,与资本长期斗争的产物,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起来的群众组织。

工人阶级从它诞生的那天起,就倍受着资本的剥削和奴役,因此,工人阶级的利益与资产阶级的利益在本质上是对立的。工人阶级反抗资本剥削和压迫的斗争,是和它存在的同时就已经开始了,已有六、七百年的历史。恩格斯根据斗争形式的不同,曾把这个历史划分为六个阶段,即原始反抗阶段、破坏机器阶段、罢工阶段、大规模罢工阶段、政治斗争阶段、工人运动与社会主义相结合阶段。工会正是工人运动发展到工人有目的地破坏机器阶段的产物。

工会是工人运动发展到一定阶段上的产物,分析其原因,根本在于:反抗资本剥削是工会产生的阶级基础;消除工人内部的竞争是工会产生的群众基础;机器大生产是工会产生的物质基础。正是这些条件的具备,使工会成为工人运动发展中不可避免的、工人群众通过联合起来与资本作斗争来维护和保障自身利益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二)工会的发展

根据工会在不同时期的斗争内容,大体上可以把它的历史发展进程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从工会诞生到工人阶级政党的建立。在这一阶段中,工会主要进行的是有组织的经济斗争。其中心内容是发动和组织工人群众为提高工资、缩短工时、改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而展开的。

第二阶段,是从建立工人阶级政党到夺取国家政权。在这一阶段中,工会主要进行的是有组织的政治斗争。其中心内容是号召和组织工人群众为争得自身的民主权利,为推翻资产阶级的统治而展开的。

第三阶段,是从夺取国家政权到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在这一阶段,工会主要进行的是组织和引导工人群众当家作主,学习管理经济、管理国家,发展社会生产力,推进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二、工会的基本性质

对工会性质的认识,是工会运动中的一个重大而又最基本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工会的性质,是工会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机构相比较而体现出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因此工会最本质的属性是:一方面工会具有鲜明的工人阶级的阶级性,另一方面工会又具有在工人阶级范围内最广泛的群众性。工会正是这种阶级性和群众性兼而有之的组织,工会的基本性质就是阶级性和群众性的高度统一。

只要工会存在,无论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还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这两个根本属性都不会消失。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资产阶级作为阶级虽然已基本被消灭,但是在经济生活方面,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依然存在,价值规律也仍然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在政治生活方面,阶级斗争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工人阶级与农民、个体劳动者和工商业者之间还存在着差别;在社会管理方面,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行政管理人员中,官僚主义、特权思想、等级制度和各种不正之风还有一定市场。因此,为了维护工人群众的利益,顺利地建设社会主义,工会仍然具有着鲜明的阶级性和广泛的群众性。

工会的阶级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从工会的人员组成来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凡是参加工会组织的人员必须是工人阶级的成员,凡不属于工人阶级的人员都不能参加工会。其二,从工会所代表的利益来看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它理所当然必须代表工人群众的利益,为工人群众办事。

工会的群众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只要是工人阶级的成员,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其二,工会实行自愿原则和民主原则,充分体现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为职工群众所欢迎。

工会的阶级性和群众性是统一的,是相辅相成地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

三、工会的地位

工会的地位是指工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以及在相应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所处的位置。

(一)决定工会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地位的根本因素

工会在一定的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是工会组织在其活动中与其他社会团体和社会机构相联系而存在,相比较而确立的。工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地位与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工会地位的变化,是伴随着工人阶级地位的变化而变化的。

工会地位的客观性。同样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会处在受压迫、遭奴役的地位。

在无产阶级国家政治体制建立后,工人群众在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领导和工会的实际组织下,翻身当家做了主人,工会也就成了统治阶级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工会不仅是经济建设的主要参加者,而且是国家管理和社会事务管理的主要参加者。这种历史地位的变迁,是受工人阶级的地位所制约的,既不是工会自身所能选择,也不是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所能任意改变的。工人阶级的实际地位是取决于国家政治体制的性质的。因此,在不同的国家政治体制中,工会的地位是不同的。

(二)工会在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

1.工会是工人阶级政党的群众基础

工人阶级政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为工人阶级的利益而奋斗的。但是,党只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要实现自身的目标,就离不开群众,特别是本阶级的群众。要使党不脱离群众,其中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是要把工会建设好,使其工作不犯错误,扩大工会的社会影响,发挥好工会的作用,以便于直接依靠工会来进行自己的工作。

2.工会是工人阶级国家的阶级基础

要使工人阶级的国家充分体现工人阶级整体的意志,代表职工群众整体的利益,这就需要依靠广大职工群众共同来不断完善国家的立法制度、行政执行机构和相应的干部制度,保证职工群众充分享有对国家机关各级干部的实际选配权和监督权。

3.工会是职工群众天然的阶级联盟

工会是职工群众的直接代表者。无产阶级专政所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基础,正是工会所联系和组织起来的全体工人群众。广大工人群众自愿地组织工会、参加工会、在工会的实践活动中发挥作用,正是因为工会能直接地代表自身的利益,是保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组织武器。

(三)工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律地位

工会的法律地位,是工会地位在法律上的反映和体现。在社会主义时期,作为国家统治阶级的工人阶级,为了更好地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运用国家政权的强制力量,用法律明确规定和保障工会的地位,以便调节工会组织与其他各方面的相互关系,以“法治”代替“人治”,促进工会工作的开展和社会作用的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时期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法律明确保障工会的合法地位

国家制定的法律,是工人群众意志的最高体现。因此,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工人阶级,一定要以立法的形式来保障自身阶级组织工会的地位,用立法的明确规定,使之得到社会的公认,切实保证法律规定的权益在实践中得以实现。

2.法律明确规定工会有参与立法的权利

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确立,都应当有利于巩固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文化事业。工会作为国家领导阶级的阶级组织,理所当然享有参与立法的权利。

3.法律明确规定工会有监督法律实施的职权

社会主义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体现着工人阶级的意愿和要求,贯彻落实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实现工人群众利益的根本保证。工会作为工人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负有监督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职权。

(四)工会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身份和法律地位

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我国的《劳动法》明确地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在现代劳动关系中,工会是劳动者一方的代表,维护的是劳动者合法的利益。这是我国从法律角度确定了工会在市场经济中的法律身份。

工会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地位突出地表现为:

一方面在社会经济关系中,特别在劳动关系中处于代表劳动者集体利益的身份,另一方面,工会作为重要的社会团体,在政治生活中的职责是维护广大职工群众的政治利益,保障职工群众在国家和企业中的地位和权利,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参与企业民主生活管理。

四、工会的职能

工会的职能是指工会通过其广泛的社会实践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的效用。工会的职能是在工会的实践活动中逐步展现,并且随着其实践活动条件的变化而发生着变化,且日趋广泛。

在社会主义时期工会的实践活动中,体现其性质,反映其地位,贯穿其始终的主要社会职能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参与企业、事业和机关的民主管理;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工会的这四项主要社会职能,习惯上简称为:维护职能、建设职能、参与职能和教育职能,其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最基本职能。

五、工会的基本权利

我国工会的权利广泛体现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方面。工会的权利就其实质而言,是劳动者的权利的体现。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工会的权利主要包括代表权、维护权、参与权、协商谈判权、监督权等内容。

1.工会的代表权

工会的代表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的权利。《工会法》、《劳动法》对工会的代表权作了明确规定。如《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第二十条规定:工会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的一项基础性权利。工会如果不享有这项权利,便不可能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

2.工会的维护权

工会的维护权是指工会有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它是工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工会行使维护权必须处理好维护社会总体利益与职工具体利益的关系,即两个维护的关系。工会要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但在两个维护的处理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维护权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职责。

3.工会的参与权

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的权利,是社会主义国家工会的一项重要的权利。工会的参与包括两个层次,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和参与企业的管理。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包括参与立法、参政议政等内容。当前我国存在各种性质不同的企业,因此企业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方式、内容都有所不同,主要包括:①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②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4.工会的协商谈判权

工会的协商谈判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与企业方面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签订集体合同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企业工会的一项重要的活动内容。

六、工会的基本义务

我国《工会法》明确规定了工会有下列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政权,支持协助行政工作

《工会法》明确规定:工会组织有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工会教育职工以国家主人翁态度对待劳动,爱护国家和企业的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发动和组织职工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劳动保险工作;工会会同行政搞好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素质;工会支持厂长(经理)依法行使职权。

2.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

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不仅是行政的任务,同样也是工会应当履行的义务,需要全社会各种组织和人民团体的共同力量才能完成。

3.教育职工,提高职工素质

教育职工,提高职工素质,是我国工会一项重要的义务。特别是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更是具有战略意义的大事。

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而且也是更好地发挥工会团结广大职工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

七、工会与工人阶级政党的关系

在中国工会十三次代表大会上,胡锦涛代表党中央在给大会的致词中强调说:“中国工会是党领导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工会与工人阶级政党的关系,从本质上分析,也就是工人阶级整体与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关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两者关系,不仅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领导的需要,而且也是更好地发挥工会团结广大职工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需要。

(一)中国共产党是工会的正确领导者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是我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工会接受党的领导,不仅是发展工人阶级事业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取得进步的保证,是工会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二十一世纪,在新的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了WTO,我们面临着各种机遇和挑战,工会更应该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与党紧密合作,运用列主义理论、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思想来指导工会的各项工作。

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工作的优良传统。中国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的经验证明:中国的工人运动和工会工作始终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的命运和党的事业是紧密相连的。工会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中国工会事业不断推向前进的根本保证。

(二)党与工会结成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的实质

1.党对工会实施领导的主要内容及其表现

党对工会的领导主要是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主要是对于工会干部的选拔、分配、考核和监督。以便充分发挥党在整个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在广大工人群众中的组织、教育和引导作用。党对工会实施正确而有效领导的具体表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

第一,党对工会的领导,是通过帮助工会制定正确的方针和政策来实现的。工会在党的指引和帮助下按照党的方针和政策,结合自身组织的特点和当前实际情况来确定自己的方针和政策。工会通过自身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启发和教育广大的职工群众正确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党的正确主张,这就从根本上实现了党对工会的思想政治和方针政策的领导。

第二,党对工会的领导,是通过发挥在工会中党的组织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实现的。党一方面通过工会中的党组织贯彻党的决议,另一方面通过在工会中的党员,以他们的模范行动来影响、带动中间部分和后进部分的职工,促使工会工作沿着党指引的方向前进。

第三,党对工会的领导,是通过重视工会在工人群众中的组织作用来实现的。党注重工会活动的相对独立性,注重它作为工人阶级组织的社会作用,注重它在工人群众各个部分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影响,积极为工会工作的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和提供各种实际的保障。

第四,党对工会的领导,是通过加强各级工会组织的领导班子的建设来实现的。党引导和教育工人群众按照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的要求来选举产生各级工会干部,重视各级工会干部素质的提高,为他们的学习、工作创造各种必要的条件,使他们在新时期能够为开创工会工作的新局面多做贡献。

2.工会是党连结本阶级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

工会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尽可能把广大工人群众吸引并团结在自己的组织中,积极引导和发挥他们的作用,这是工会运动发展的需要,也是党开展群众工作的需要。党的领导是代表工人阶级利益、贯彻工人阶级意志的领导。对于党来说,既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的思想来宣传、影响、指导群众,同时又要相信工人群众能够在实践中教育自己、提高自己。这就决定了党的一切活动要坚定地相信工人群众,全心全意依靠工人群众,密切与工人阶级群众的联系,一心一意为广大群众服务。

工会是工人群众中最广泛的阶级组织形式。它是工人群众为了维护和发展自身利益而自愿结合而成的阶级联盟,是广大工人群众体现自身意愿的组织。工会的这种特点和优势,决定了它的地位和作用是党和其他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机构所不能替代的,也决定了它天然具有在工人阶级政党和工人群众之间的纽带联系作用。

(三)工会在党的领导下应当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工会既要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同时又要保持自身活动的相对独立性。这是工会自身发展的必要条件,也是党对工会工作的基本要求。

1.工会应当有自身活动的相对独立性

工会要发挥自身的组织作用,更好地体现党对工会的领导,必须在组织上保持相对的独立性,积极地根据自身组织的性质去开展工作。

工会既然是几乎包括了全体职工在内的群众组织,那么工会的一切工作和活动就必须考虑大多数群众的觉悟程度,反映各个方面、各个层次职工群众的要求。不能用对待党员的标准去要求工会会员,也不能把工会变成只是代表工人群众中少数先进分子的组织。工会不是党委的一个部门,也不是行政的一个附属机构。在社会和国家生活的许多方面,党应当大胆地放手让工会在党的路线和方针的指导下自主地去进行工作,而不应当事事都经过党委点头,更不应当由党委把工会的具体工作都包揽起来。要坚决克服党群不分、以党代群、党包办工会的错误倾向。党组织要影响工会、带动工会,就得尊重工会,明确工会应当有自身活动的相对独立性,使工会真正成为全体工人的工会,然后才谈得上依靠工会去教育广大职工群众,提高其综合素质,发挥其在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江泽民同志指出:“工会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活动,决不意味着把工会变成党委的一个部门,等同于党委的宣传部、组织部一类机构,工会应该是相对独立的或者说是独立自主的组织。”可见,工会在组织上保持相对的独立性,积极发挥自己的独特作用,不仅不会削弱党的领导,恰恰相反,这正是党正确有效地领导工会的结果,也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领导的体现。

2.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具体表现

由于工会在组织上是相对独立的,所以应当按照自身的职权,积极主动、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具体地讲,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主要表现在四方面。

第一,工会要善于结合自身组织的特点,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工会直接联系着千百万的工人群众,是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主要社会力量。工会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应当机械地照抄照搬,满足于当传达室和收发室,而应该根据不同层次工人群众的思想状况和觉悟程度,采用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使各个层次群众的认识都能逐步地统一到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上来,从而自觉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第二,各级工会组织在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同时,还接受上级工会的领导。这种双重领导的原则,一方面能保证同级党委对工会的政治领导,另一方面能保证工会组织系统内部的上下隶属关系,使组织内部渠道畅通,增强工会的组织机体,发挥工会各级组织应有的社会作用。

第三,工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由各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级工会的主要领导人一经选出,就应该享受相应的待遇,使他们能够有职有权地开展工作。

第四,各级工会组织要根据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哪里有工人群众,工会就应当到那里去开展工作。

八、工会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在本质上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工人阶级成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工会与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都是工人阶级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的工具。正确认识和处理两者的关系,不仅关系到工会作用的发挥,关系到工人群众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实际地位,而且也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兴亡。

(一)社会主义国家与工会的关系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使国家的性质发生了历史性的转变,工人阶级成了国家的领导阶级,工会也成了执政阶级的阶级组织。因此,工会同国家的关系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工会是工人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社会主义国家是具有强制力量的社会机构,两者立足的阶级基础是相同的,两者坚持的指导思想是相同的,两者维护的利益是相同的,两者的奋斗目标也是相同的。这就决定了工会和社会主义国家具有亲密合作的内在必然性。当然,工会和国家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组织性质的不同,两者组织职能的不同,两者工作方式的不同,两者处理问题的立足角度往往也有所不同。

正是存在着上述种种原因,工会同国家常常会在一些具体问题上出现一些矛盾。这些矛盾的焦点往往集中表现在对国家、集体、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处理上。只有客观地肯定工会与国家两者所代表的工人阶级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同时又如实地承认两者存在差别性的情况下,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等途径使矛盾得到妥善、及时、正确的处理,达到既维护国家利益,又维护工人群众利益的目的。

1.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会强有力的支持者和保护者

社会主义国家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政权,它是维护和实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利益的工具。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实质,决定了它对工会的基本政策。

(1)国家十分重视工会作用的发挥

社会主义国家支持工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支持工会对各级政府和行政机构的工作实行自下而上的群众监督。在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问题上,国家总是认真征求和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争取工会的支持。有些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由中央政府和全国总工会;地方政府和地方总工会;产业主管部门和产业工会共同商量、共同作出决定。甚至委托工会组织承担一部分国家职能。

(2)国家从各方面支持工会开展活动

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上给工会提供拨款。国家明确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机关的行政方面,要定期向工会拨缴经费。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行政方面,在必要时要给予工会以补助,并为工会举办的为职工服务的事业,给予依法享受免税或减税待遇。国家在物资上给工会提供支援。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以及企业、事业行政方面,给工会组织提供用于办公和开展活动的房屋、设备,并负担其房屋和设备的维修。国家在待遇上给工会提供帮助,工会兼职委员因工作需要占用适当的工作时间,行政方面要给予必要的时间保证,并照发工资、奖金等,工会专职干部享受与之相应的行政干部同等的工资、奖金、津贴、劳动保险、医疗和其他福利待遇。工会专职干部任期届满,不担任工会职务时,行政方面要妥善安排其工作。国家在工作的开展上给工会提供各方面的便利。

(3)国家以立法形式保障工会的地位和权益

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工人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反映,是以国家法制力量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国家不仅用立法形式明确工会的合法地位,规定工会有参与立法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利,而且用立法形式帮助工会调节与其他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以保障工会应当享有的地位和权益。各级工会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2.工会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重要社会支柱

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工人阶级捍卫革命和建设事业成果的保证,也是发展工人阶级利益的保证。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稳固与否,直接关系到能否成功地建设社会主义。工会支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自己义不容辞的职责。工会在这方面应主要做到:

(1)工会教育职工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

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在党的领导下,由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自己制定的,它维护最广大的工人阶级和劳动群众的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因此,工会作为工人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就应当向工人群众宣传国家的宪法和有关的法律,教育工人群众学法、知法,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和维护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这也从根本上为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奠定了广泛的群众基础。

(2)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参加国家建设和管理

社会主义国家最主要、最根本的任务就是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消灭剥削,使全国人民达到共同富裕。工人阶级是先进生产力和先进生产关系的代表,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各级工会通过自己的工作,调动和发挥全体职工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推动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同时,工会动员和组织千百万职工群众积极地、直接地参加企业、事业、机关和国家事务的管理,为社会主义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奠定了牢固的阶级基础。

(3)工会代表和组织职工对国家和企业实行群众监督

在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升官发财”、“有权则灵”的旧观念仍无时不在地侵蚀着人们的思想,这些消极因素的存在增加了极少数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和企事业领导干部脱离广大人民群众、走向蜕化变质道路的危险。为了清除这些不良现象,工会作为职工群众利益的代表者和国家利益的维护者,理所应当地保持高度负责的态度,代表和组织职工群众履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能。

(二)协调工会与社会主义国家关系的机制

工会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从本质上讲具有天然的一致性和协调性。然而,两者由于在组织性质、职能、工作方式和处理问题的角度等方面存在的差别,由于从事具体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价值取向、管理观念、知识水平、处事能力、工作作风等等的不同及其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偏差,总不免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矛盾。面对各种现实的矛盾,需要勇敢地正视它,努力地协调它,使之趋于一致。协调工会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主要的有国家的立法机制、工会与政府的协商机制和党组织的协调机制。

1.国家的立法机制

社会主义国家为了保障和推动工会在国家生活的各方面更好地发挥作用,总是以立法形式来规范各级政府行为,明确工会的权益,来协调工会与社会主义国家关系的。《工会法》是协调工会与国家关系最主要的立法。该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规、规章,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听取工会意见。并规定:工会应当组织和教育职工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民主权利,发挥国家主人翁的作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国家还通过《劳动法》、《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文规定,来明确和促进工会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平等合作关系,以便依法协调可能出现的矛盾,规范各自的行为,融洽相互的关系,齐心协力推进共同的事业。

2.工会与政府的协商机制

社会主义国家历来认为,工会不是一个普通的社会政治团体,而是我们全部政权依靠的源泉。因为它是无产阶级最广泛的劳动群众的联合体,它几乎包括了国家领导阶级的全体成员,国家的意志是由联合在这个组织中的群众的意愿决定的,国家各级政府机关成员的主体是来自于这个组织中的优秀成员所构成的,这个组织作用的发挥是社会主义国家必不可少的稳定因素。正如列宁所指出的:国家“没有工会这样的基础,就不能实现专政,就不能执行国家职能。”(《列宁选集》第4卷第403页)工会则支持和帮助、启发和教育广大的工人群众,把广大工人群众同党和国家紧密地结合起来,使党领导的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具有坚实的阶级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工会与社会主义国家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在长期的实践中建立起了有效的协商机制。这些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一些制度的实施中:情况通报制度、参加工作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署发布文件制度、联合调查制度、社会监督制度和听取意见制度等等。

3.党组织的协调机制

工会与政府在处理和对待一些具体问题上有时会呈现出不一致的状况,因此,不免带有各自的局限性。党组织处在政治核心的地位,担负着指导全局的监督、保证作用,它既可以听到来自工会的声音,也可听到来自政府的声音。党组织可以在把握各方信息和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实际调查和科学分析,作出比较全面的判断,来帮助工会和政府克服各自的片面性,统一思想认识,协调行动,使矛盾得到圆满的解决。

九、工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

努力实现党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和经济发展战略,是历史赋予工人阶级的神圣使命。十五届五中全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第十个五年计划决议明确指出:“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国有大中型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认清企业的改革方向,把握工会与企业行政的相互关系,无疑是推动企业改革、促进企业进步,做好企业工会工作的关键。

(一)企业改革与工会工作的定位

企业活力的源泉在于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企业改革的根本是要变革传统的经济关系和劳动关系,切实把广大职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以便于形成群策群力的企业管理体制,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群众办企业的政策落到实处。

1.企业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实行政企合一。尽管我国企业的领导体制经历了从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和职工代表会议制,到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转变;又从党委领导下的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到厂长(经理)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的转变,提出党委是核心,行政是中心,二心合一心,全心全意依靠工人群众办企业的发展导向。然而,事实上企业的行政领导人由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委派体制的存在,加上封建等级观念的历史影响和小生产家长制作风的根深蒂固,企业行为往往变成了的、少数个人的行为,企业权利往往变成了少数的、个人的权利,企业天地往往则变成了少数的、个人意志的天地,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被弱化,有时甚至成为摆设,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有时也成为一种形式主义的工具。

国有企业的改革,就是要从体制上根本改变以往的人治局面,建立起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体制。这种改革是通过资产重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来实现的。现代企业制度,是面向市场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制度。它的建立,将标志着我国生产关系的重大调整和变革,将重塑我国的企业形象。建立适应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需要的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和中心环节。

2.现代企业制度是群策群力的企业制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在企业制度上的反映。小生产的生产规模,可以由小生产的管理方式即家长制与之相适应。社会化的大生产,要求管理的社会化与之相适应,管理的社会化也就是管理的民主化。现代企业制度正是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建立在民主管理基础上的企业制度。

尽管现代化企业制度可以通过不同的组织形式来展现,然而借鉴经济发达国家企业发展的经验,根据我国深化企业改革的实践,公司制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有助于资金集中和管理民主化、科学化的实现。公司制企业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即由出资者、经营管理者和全体劳动者共同治理企业的结构。因此,现代企业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既相互激励又相互制约的群策群力的企业体制。

3.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企业工会几乎是企业全体职工群众的自愿联盟。企业工会主席则是作为社会团体法人的法人代表。企业工会承担着组织和引导职工群众行使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这个中心,按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来开展工作的职责,行使着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利益的权利。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职工群众是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是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主体力量。职工在企业生活中享有结社权、签约权、管理权、劳动权和监督权等。同时,职工在企业生活中履行着努力工作、积极建议、遵纪守法、遵守公德和提高自身素质的义务。工会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主要体现在:职工的地位、权利是要通过工会组织的活动来保障的,职工的义务也是要通过工会组织的活动来实现的。因此,正确地对待工会,充分发挥企业工会在企业改革中的作用,是搞好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课题。

(二)企业工会与行政的平等合作关系

企业行政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管理机构,企业行政领导则是作为经济实体法人的法人代表。企业行政领导承担着了解市场信息、组织指挥生产、开拓经营渠道、增强企业活力,以便实现对不断变化着的社会需求负责的职责,行使着生产指挥、经营决策和人事决定的权力。它与企业工会有着相互合作的共同任务:即发展经济;有着开展工作依靠的共同对象:即职工群众;有着共同的工作环境:即企业区域;有着共同的利益基础:即企业利益。因此,企业工会工作与企业行政工作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并壮大自身,需要企业行政与工会团结互助、协调配合,共谋发展。

1.企业工会工作需要企业行政的大力支持

企业工会的工作,是在工会工作方针的指导下,紧紧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这个中心,按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来开展的。企业工会工作的开展,既是实现职工利益的重要环节,也是实现企业发展的重要方面,它需要企业行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多方面的支持。

企业工会组织职工行使自身的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的权力,需要企业行政如实地提供有关的信息和情况,并认真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贯彻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落实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企业行政在考虑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要及时向工会通报,以便于工会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使各项改革的措施能得到广大职工的理解、支持和参与。企业行政要帮助企业工会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吸收工会的代表参加有关的领导班子和必要的会议、活动,使企业工会能更好地结合企业发展着的实际情况来开展工会的各项工作。当企业工会对有关方面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调查时,企业行政方面应予以协助;当企业工会对有关方面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问题提出要求时,企业行政方面应当认真处理。企业工会在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行政方面签订劳动合同时,企业行政方面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企业行政在做出开除、除名职工的决定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果企业行政方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合同,企业工会要求重新研究处理决定时,企业行政应当充分考虑工会的意见。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当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等等。

总之,企业工会需要企业行政尊重和支持,并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为工会工作的开展创造各种有利的条件。

2.企业行政工作需要企业工会的协调配合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企业要适应竞争的需要,其劳动的投入必须节约,其劳动的产出必须有效,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济活动最根本的法则。增强企业活力,提高企业效益,这不仅是企业行政面临的紧迫任务,也是企业工会面临的重要课题。企业行政在发展经济中,需要企业工会发挥群众组织的优势,为企业行政工作的开展提供各方面的帮助和支持。

推进民主管理,完善企业机制,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奠定基础。民主管理是科学管理的基础,民主管理又是科学管理的保证。企业工会应当诉诸职工群众、诉诸各级行政领导,努力推进企业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各类的民主管理制度,避免搞花架子,扎扎实实地让每一个职工亲自参加管理,在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实践中,感受到受人尊崇的地位,内在地唤发起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进而自觉地把个人目标同企业目标结合起来,把个人利益同企业利益结合起来,使企业发展具有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智慧源泉和力量源泉。

加强理论学习,统一思想认识,把握生产经营与生活福利的辩证关系。企业工会应当广泛地组织职工群众学习科学、技术理论,增强职工群众的理论素养,与企业行政妥善协调,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生产经营与生活福利的辩证关系,进而关心企业工作,精益求精,为企业发展尽心尽力。

开展劳动竞赛,大搞技术革新,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的作用。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企业工会应当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组织职工群众广泛地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和劳动竞赛,力求用先进的科学技术知识武装每一个职工的头脑,用先进的工艺、先进的设备武装企业,使企业登上生产发展的新台阶。

协调干群矛盾,融洽人际关系,增加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工会面对企业中出现的干群矛盾和其他各种人际之间的矛盾,应当利用自身组织的优势和特殊地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势利导、正确及时地予以处理,使企业的发展具有坚实、可靠的内在凝聚力。

(三)确立正确观念,建立有效机制,协调相互关系

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讲到底是企业劳动者整体与用人单位整体的关系。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的关系是否协调、融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兴衰,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成败。因此,确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群众办企业的观念,建立、健全依靠工人群众办企业的机制,无疑能为企业改革的成功和长远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

1.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工人群众办企业的观念

市场经济是竞争的经济,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的情况下,企业要参与国际间企业的激烈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将促使企业不能不注重自身整体实力的增强。当今世界最有生机的500强企业,最核心的办好企业的共同经验就是:尊重每一个员工,相信每一个员工,关心每一个员工,依靠每一个员工;在企业生活中,时时、事事、处处尊重、相信、关心、依靠职工,能够为企业的科学管理奠定牢固的群众基础,调动起每一个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团体优势及时把握市场机遇,确立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等资源的最佳配置、出效益、出人才,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

当前,我国各项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发展生产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群众办企业则是企业发展生产力的根本。

2.建立和健全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要素的市场配置,必然要求劳动力进入市场,劳动者与用工主体开始实行“双向选择”。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化解矛盾,协调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调动职工积极性、推动企业进步的重要环节。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使用工主体和劳动者方面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化、契约化,两方互为条件、互相协商、互相激励和制约。用工主体尽力为劳动者“各得其所,各尽其能”创造条件。劳动者方面尽力发挥各自的聪明才智,为发展企业尽心尽责。职工个人利益与企业整体利益的统一,职工个人目标与企业整体目标的统一将成为现实。

3.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国家与集体控股的企业,都要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并使之不断完善。国有企业和国家、集体控股的企业,其改革与发展的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涉及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民主监督企业领导人员要形成制度,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领导人员个人廉洁自律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群众的评议和监督,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

为了能够使职工代表大会真正成为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的基本形式,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建立和健全相应的一些工作制度。其中主要有: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和换届制度;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车间(部门)、班组的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制度;调查研究制度;定期检查制度;接待职工群众制度;民主评议干部制度;职工代表培训制度和立卷归档制度等。

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必要的工作制度,从根本上讲是为了广开言路,群策群力,从制度上保障企业能够把全心全意依靠工人群众的方针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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