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工会平等协商的基本模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014页(5276字)

一、当今国际社会公认平等协商制度

经历了上百年的历史演进,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已成为当今一项重要的国际劳工法律制度,指导着各国平等协商的实践。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由国际劳工组织制定、颁布的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所确认的一项协调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

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国际公约和建议书同其他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一样,是国际劳工组织根据1919年《国际劳动宪章》和1944年《费城宣言》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制定的。其内容主要涉及:国际劳工组织第91号建议书:《1951年集体合同建议书》;第92号建议书;《1951年自愿调解和仲裁建议书》;第94号建议书:《1952年企业合作建议书》;第113号建议书:《1960年工业部门和国家一级协商建议书》;第129号建议书:《1967年企业内交流情况建议书》;第130号建议书:《1967年冤苦审查建议书》;第154号公约:《1981年促进平等协商公约》;第163号建议书:《1981年平等协商建议书》。

综合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公约和建议书的规定,其内涵包括:

(一)关于平等协商的定义

平等协商必须是涉及工会(或者劳动者的代表)与雇主或其组织,就有关就业条件、期限以及与此有关的程序等问题对应平等的商谈行为。

(二)关于平等协商的方式、层次的原则规定

明确平等协商一般可分为四个层级进行:企业级、行业级、地区级和国家级,进而可建立产业、国家两级当局与工会和雇主组织三方协商机制。各国可根据本国具体实际进行选择。

(三)关于平等协商内容方面的规定

规定平等协商的内容大体包括: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协调工人与雇主、工人组织与雇主组织之间的关系,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方式、程序;禁止罢工和怠工的范围;违反劳动纪律的处理与解雇的程序规定等。

(四)关于平等协商代表的资格规定

明确提出参加谈判的工会代表必须得到雇主或雇主组织的承认才可参与谈判;雇主或其组织的代表一般由参加谈判的雇主或雇主组织指定。至于工人自选的代表是否要国家认可,各国可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做出规定。

(五)关于平等协商目的的规定

明确指出平等协商的目的是协调劳动(劳资)关系,解决双方的矛盾。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的总目的是相互理解,以便发展经济,改善工作条件及提高生活水平。为此,平等协商必须兼顾双方的利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通过平等协商,使职工的工资、福利、就业期限、劳动条件等方面得到集体合同的确认,从而取得保障。对雇主而言,通过平等协商使劳动力成本稳定且具有预测性,使企业生产得到发展,劳动关系保持和谐稳定。

(六)关于集体合同(集体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做了规定

明确指出各国应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设置专门机构或劳动法庭进行处理。

尽管国际劳工公约或建议书对各国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制约作用,但是,这种规范对各市场经济国家在协调劳动关系上有普遍的意义,因而在现实中这些公约或建议书已成为各国实行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参考文件。

二、国外工会平等协商的一般模式

平等协商制度开端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是这一制度的首创者与推进者。目前在国际上,尤其是在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各国工会,在实践这一制度中已基本上形成了一套运作模式。

(一)以积极的作为,影响国家劳工立法,并尽力促进平等协商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运作

力促国家通过劳工立法,建立并提供较为完善的平等协商法律依据与保障,并依法运作,是当今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普遍方式。这在瑞典、美国等尤为典型。

瑞典在当今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不仅工会组织力量最为强大,而且平等协商方面堪称“国际样板”。在20世纪30至40年代,瑞典虽开展了平等协商,但从政府的基本立场和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上看,资方占很大优势。至60年代后期,瑞典劳资双方冲突加剧,工会不断发动罢工,迫使国家加强劳工立法。70年代初,瑞典工会凭借与瑞典执政的社会民主党的特殊关系,促使政府颁布了《共决法》、《就业保障法》等一系列涉及平等协商的法律。

平等协商制度在美国起步较早。18世纪末叶美国出现了第一个地方性行业工会,便开始了劳资双方的平等协商。以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及工人阶级队伍的壮大和觉醒,在工会掀起的一次次工潮强烈冲击下,美国政府和雇主被迫开始承认平等协商的合法性。19世纪末,美国的不少州议会纷纷立法确认平等协商制度。继1933年标志联邦政府正式确认平等协商制度的《全国产业复兴法》颁布后,美国当局又相继颁布了《国家劳资关系法》、《公平劳动法》、《国家劳工管理关系法》和《劳资合作法》等一系列有关平等协商制度的法律,不仅承认工会作为平等协商主体一方的合法资格和权利,而且明确禁止劳资双方进行任何违反对方权利的不公平行为。

现在除了少数市场经济国家,如平等协商缺乏法律保障的英国和工会运动、平等协商起步较晚的意大利,绝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工会,不仅大力促使国家当局提供尽可能完善的平等协商法律、法规,而且在平等协商中或在履行集体协议中,或在劳资争议的处理中,都能自觉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运作。

(二)为了提升平等协商的质量,谋求劳动者更多的权益,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在平等协商中促使内容范围更趋扩大,成果享受的覆盖面更趋广泛,谈判代表的素质更趋提高

一般来说,平等协商制度的建立与推行,应能扩大工会的影响力,增强工会的吸引力、凝聚力。然而,由于种种原因,当前从总体上看,一个不容争辩的事实是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的组织率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为了扭转这种局面,当前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都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措施,加大平等协商中各环节的运作力度。

首先,不断扩大平等协商的内容范围。以往平等协商的内容较多地集中在工资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福利待遇、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社会保险、聘用解雇等工作条件和就业条件方面。然而现在不少西方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等,工会经过努力,将过去一直被看做企业雇主特权范围内的一些问题,如采用新技术,引进先进设备,变更管理组织,工厂的迁移变卖、合并、分包以及生产计划等,由于这些事项也直接或间接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现也已开始纳入平等协商的内容范畴中。

其次,扩大平等协商成果分享的覆盖面,原先不少市场经济国家经劳资双方平等协商后所获得的成果,如工资的增加,福利待遇的扩大等,只有参加该平等协商的工会的成员才能享受。现在这一界限正在逐渐消失,有的工会在平等协商中抛弃原来“非工会会员不得雇佣”的理念和主张;有的国家如美国在一个企业内并存多个工会的情况下,由各工会进行协商,推举出一个公认的工会作为代表参加平等协商,使平等协商的成果享受面扩大。有的国家如法国,甚至连非会员也能受集体协议的保护。

再次,参与平等协商的劳方代表素质日趋提高。平等协商制度的建立与推行,说到底是劳资双方利益矛盾的产物。谁能成功地把握它,谁就有可能成为赢家。大凡市场经济国家无一例外。因此,平等协商的代表素质是个关键,平等协商双方都备加关注认真对待。现在各市场经济国家的工会所派出的代表一般不再是临时凑合的人员所组成,而往往是在工会内部有意识组建而成一批专门负责平等协商的人员,例如,瑞典工会中央组织与全国雇主组织的平等协商往往由完全职业化的专门谈判家——谈判卡特尔出任。这些人员的构成,包括工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和负责劳工事务的人员,其中不乏律师、经济学家、统计学家和财务人员。他们不仅懂法懂行,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里和员工生活实际,而且精明能干,能言善辩,从而为提升平等协商质量奠定了基础。

(三)在平等协商中,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往往注重从本国实际出发,并善于根据当时工会所面临的形势,审时度势,及时调整对策,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

尽管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对平等协商的程序、内容等都有一定指导性的规范,对此,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工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既不随意违背,但又不拘泥于某些具体规定,而是较注重于针对本国的特点,从实际出发,作灵活把握。

在平等协商的层次结构上,日本、美国等国家工会不搞多级谈判并存,而主要在企业一级中进行。这是由于在这些国家中,企业工会是该国工会的主要形式,且实际企业级的平等协商对该国的劳资双方均有利。因为企业级平等协商无需复杂的谈判机构,谈判的直接性明显,即谈判的内容均为本企业的问题,双方代表都能亲自参加,可就某些谈判问题当场做出决定。对劳方来讲,这种好处还表现在工会易将员工召集起来,选举代表、听取意见、讨论提案、形成决议等都可提高效率。而在联邦德国等西欧各国和澳大利亚,平等协商的层次结构则主要是在产业一级中进行。因为这些国家的产业工会相对强大。以联邦德国为例,它没有企业工会,工会都是按产业原则建立的。当然,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中,工会选择以全国一级为主与雇主进行平等协商的也不乏其例,如瑞典、挪威等斯堪的那维亚诸国。这主要是由于类似瑞典这样的国家两个特殊因素所决定的:一是该国国内存在统一而又强大的全国性工会联合会和全国性的雇主联盟,这是实行国家一级平等协商的组织基础;二是该国法律规定,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协议的权力在劳方归工会组织所有,且平等协商的决定权控制在劳资双方中央一级组织手中,许多重大问题在中央一级进行谈判并做出决定。尽管这种以集中谈判为主导性的模式近年来受到挑战,出现了一些势力强大的行业级工会(瑞典五金工人工会)与同级雇主签订集体协议的现象。然而,由此而成功者寥寥无几,这表明这种集中谈判的模式至今依然有其存在的价值。

在平等协商的内容问题上,工资问题是平等协商内容中的永恒主题。然而,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形势动荡多变,世界经济出现衰退,西方各国工人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威胁。与此同时,不少国家政府还大幅度削减社会福利开支。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包括日本、法国、美国和意大利在内的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工会,而敢于面对现实,审时度势,及时调整各自的对策,有些还提出要求发展与政府、雇主合作的“社会伙伴关系”。每年以提高工资水平为主要目的的“春斗”而出名的日本工会,在石油危机波及本国以后,针对企业采取减少生产经营的举措,一时间,裁员与就业的矛盾相当突出。为了确保广大会员的工作岗位,工会决定在平等协商中暂时放弃工资要求,强调“雇佣优先”,最终实现平稳的经济过渡。20世纪70年代末,为了克服经济困难,美国产联-劳联与美国当局签订了全国性协议,明确表示劳工方面愿意在经济要求的斗争方面主动实行“克制”。意大利、法国的不少工会也多先后与雇主达成冻结工资、公司压缩裁员或创造新工作岗位的协议。当前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不少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在法律中都规定工会在平等协商陷入僵局后有发动局部经济性罢工的权利,然而,各国工会对此往往都持非常谨慎的态度,绝不轻易行使。为避免劳资双方冲突加剧,瑞典工会还主动与雇主签订了“工业和平协议”,以积极合作的姿态,与政府、雇主加强协作,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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