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对我国劳资争议处理制度的影响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022页(4847字)

研究WTO对我国劳资关系的影响,特别是如何处理新形势下的劳资争议已是当前一个紧迫的任务。谈到这里,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是不能回避的,那就是劳工标准问题。

一、WTO与国际劳工标准的特点分析

最近几年,西方发达国家一直想使社会条款列入世界经济贸易体系中,在WTO的多边贸易规则谈判中,反复提出“劳工标准”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基础和技术水平等原因,我国职工的工资、劳动保护、社会福利等,与发达国家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在短期内很难达到“公认国际劳工标准”的要求。现在中国已经加入了WTO,这势必要面临提高劳工标准等问题的严峻挑战。

国际劳工标准主要是指国际劳工组织(ILO)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标准,这些标准通过ILO的公约和建议书颁布,由各国政府批准后汇入该国法律体系实施。从国际劳动公约、国际劳动立法、集体协议到劳动合同,都可以对劳工标准加以规范。当前,主要强调四大问题:消除就业与职业歧视、禁止强迫劳动、废除童工和结社自由与平等协商的权利;促进政府、企业和雇员三方社会对话,发展社会合作的工业民主第二渠道。

西方国家提出“劳工标准”的问题,并非出于对发展中国家劳工的关心和爱护,而是由于它们高福利导致了高成本劳动力,与发展中国家低成本的劳动力相比,在贸易竞争中不利,因此,他们大肆宣扬“劳动力反倾销”、“人权”、“劳工标准”问题,并与国际贸易挂钩,对不符合标准的国家予以贸易制裁,使贸易与劳工标准相互促进。这就势必迫使发展中国家提高工资和社会保险待遇,以增加劳动力成本,使发展中国家原先的优势逐渐消失,而达到他们所谓的“公平”竞争。发展中国家从自身的政治、经济利益考虑,坚决反对把劳工标准列入WTO多边贸易规则中。其实我国并不反对提高劳工标准,我们发展经济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全民的生活福利水平。但是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状况不同,各国劳工标准差异也很大,因此,现阶段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国际标准显然是不现实的。发达国家拥有资金、技术、知识信息等竞争优势,而发展中国家则以劳动力价格低廉作为国际竞争优势之一。劳工标准的统一,必将增加成本和负担,导致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萎缩和停滞。

劳工标准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低标准的发展中国家如何提高与发展的问题。发达国家应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援助,通过贸易自由化,才能缩小世界各国经济、社会状况的差距,促进世界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各国人民整体福利水平的提高。

在将要启动的新一轮WTO多边贸易谈判中,不可避免的要涉及劳工标准等社会条款问题。作为一个多边贸易体系,WTO对各成员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等问题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各国为了适应WTO而不得不相应地修改、增加国内某些政策与法律。而且,WTO拥有强制执法的权利,如成员国不执行有关协议,将遭到贸易制裁的后果。对此,我们应予以充分的认识和做好准备。

工会,作为广大职工群众的代言人和合法权益的维护者,必须研究入世后我国职工在就业、社会福利、集体协议、劳动合同等一系列涉及劳工标准的问题。同时,工会应协助政府努力提高我国劳工标准水平,打好基础,逐步地、有条件地实现与国际劳工标准的接轨。

二、WTO对我国劳动关系的影响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企业将融入国际化经营中。劳动关系将受到国与国之间的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护等劳工标准与国际惯例的影响。

我国现在把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用工制度也发生了根本性变革。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特别是个体、私营、外资经济的发展以及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劳动关系中的问题日渐突出,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比较严重。这一现实加上经济全球化、知识经济等的影响和WTO的冲击,将使我国劳动关系更趋复杂化。知识经济带来的思想观念变化、产业结构调整、劳动力市场新的发展趋势等变化,将使我国依靠智能从事知识生产的劳动力越来越多;另外,全球的私有化浪潮,将导致劳动力市场和劳动关系领域出现弹性化的趋势,并引发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和劳动关系的协调向全球化发展。这一系列变化将直接导致旧的就业组织和渠道被分解,就业形式日趋多样化,单一的全日工作制将逐渐被各种类型的弹性工作制所取代。

从以上分析可看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全球化和新经济环境,对我国劳动关系将产生至少有以下几方面的影响:

1.企业员工管理旧模式受到冲击。过去统一时间上下班的管理形式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经济条件下的竞争需要,管理者将更加注重效益。因而,适应我国国情,又符合时代需要的新的员工管理方式、方法将会逐渐出现。而人事管理的概念也已经为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所替代,其内容向岗位竞争、在职培训、效益工资和各类保险等延伸。

2.雇员的概念需要重新定位。雇员不再是单一的依附资方的单纯劳动力提供者。蓝领阶层将逐渐被智能型的劳动者——白领和金领所取代,这类劳动者已被称为“知本家”,他们中的大部分拥有本企业甚至其他企业的股票。他们不仅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发展有发言权,甚至有一定的主动权。这也是研究新形式下劳动关系和制定相关法律的重要依据。

3.劳工权益保障将面临新的挑战。加入WTO后,将引起新的一轮产业结构调整,不仅劳动密集型产业,连一些高新技术产业、技术密集型产业都将受到较大冲击。短期内的劳动力过剩使劳工就业压力加大,这将不可避免地使劳动权益的维护处于困难地位。另外,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经济竞争过程中,往往用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优势与发达国家的资金优势、技术优势抗衡。为了保持这种优势,以对应激烈的国际竞争,一些企业,特别是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和私营企业压低工人工资、超时加班、不注意劳动环境和劳工安全的情况将会增多,因此,如何通过立法和劳动监察去防止劳工权益的被侵害,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4.职工内部将分化成不同的利益群体或阶层,它们之间的利益矛盾将逐渐显现。加入WTO后,更多的跨国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将涌入中国。因此,对各类较高素质的专门人才的竞争更趋激烈。这就形成:一方面普通劳动力过剩;另一方面高素质人才紧缺。从经济福利待遇来看,企业为了降低成本,会尽量压低普通劳动者的经济待遇;而为了吸引人才又以重金高福利去争夺高素质人才。这将使原已逐渐形成的“蓝领”“白领”阶层分化速度加快,经济利益差异更趋明显。另外,各行业之间的经济收入之间的矛盾;一线工人与经营管理之间的矛盾;外来打工者与当地职工岗位竞争的矛盾等等,都会使职工内部不同利益群体或阶层之间的利益竞争和矛盾加剧。

三、WTO对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影响

由于中国入世后,加剧了我国劳动关系纵向横向分化的趋势,劳动者自我保护及法律意识的增强、全国劳动法制处于发展等原因,对劳动争议处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一)劳动争议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呈上升趋势

入世前的几年,全国劳动争议的案件平均以每年30%~40%的速度递增。入世后,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将有更大的发展。这两类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由于业主的法律意识淡薄,劳动监察力度的不够,使他们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更大的利润,会尽量压低工人工资报酬,大量加班加点、减少对劳动安全和健康保护的投入,侵犯职工政治权利及人身权利的现象也会时有发生。而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却在逐渐增强,因此,劳动争议的上升将不可避免。

(二)劳动争议内容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

入世后,我国企业将融入国际化经营中,劳动关系将受到国与国之间的工资标准、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护等劳工标准和国际惯例的影响,涉及此类问题的争议将十分复杂。“洋打工”在中国的就业在不断增多,中国各类人员赴境外务工的也逐渐增加,使涉外劳动争议案件将会出现,围绕社会保险法律关系的新型劳动争议也会出现。随着就业方式的多样化,新的更加灵活的工作制度,也将出现新的劳动争议内容。

(三)劳动立法的滞后状况将逐步改变

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近些年虽然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中国仍处在开放市场经济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工关系体系的进程中。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制定了一个规范劳动关系的框架,但却没有涉及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的一些劳动关系的重要方面。如平等协商问题、罢工问题、双重劳动关系问题等,许多条款的细节需进一步阐明。另外,与《劳动法》配套的一些法律法规也迟迟没有出台,如《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资法》、《就业法》、《劳动处理法》等等。而在《劳动法》总的指导原则下,各省市应制定的劳动法规和实施准则也没有完全到位。根据我国的现实以及国际劳动法发展的现状,完善适应市场机制的劳动标准和健全劳动关系体系是应对WTO,也是从源头上减少劳资争议的当务之急。

(四)建立一套健全的劳资纠纷处理机制迫在眉睫

由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立的时间不长,因此在体制上不够完善,造成在争议处理时,法理和操作上仍存在不少问题。

我国劳动争议法定的处理程序是调解、仲裁、诉讼。申请调解是法定的第一程序。但就在第一程序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设立问题上便存在问题。如按《劳动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七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可以”是个选择性很强的词,也就是该企业“可以”设立“也可以”不设立。由于法律上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一些企业往往以种种借口不设立,这无异是对劳动者申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权的直接剥夺。另外,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也是个问题。按前面提到的两个法律、条例来看,工会在劳动关系处理中的地位定位在争议双方的第三人,而工会又应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这一矛盾地位使工会在争议处理的操作上处于两难境地。其实工会在争议处理中的作用应准确地表述为协商或斡旋。协商为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协商,斡旋则为双方传达信息、沟通。

目前人民法院尚无劳动法庭、社会法庭和专业法官,公民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的诉讼缺乏保护机制;法庭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间不应当是程序上的重复,而需要有机地结合,以形成简易畅通的诉讼制度。在立法上,应衔接劳动争议仲裁与司法审判的关系。面对入世的挑战,我们需要面向世界,研究新问题、解决新问题,为在我国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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