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工会在劳资争议调处中的地位与作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026页(7758字)

近些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加入WTO,一方面将使我国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经济有更大的发展,另一方面,劳资争议近些年正呈急剧上升趋势,且内容越来越复杂,牵涉的面也越来越广。劳资争议问题,不仅关系到亿万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国家改革的成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如何在新形势下预防、调解、处理劳资争议,便成为全社会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一、新形势下工会在劳资争议调处中的职权与作用

《工会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决定了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者的身份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其基本职能。基于这一要求,工会在劳动争议的预防、调解和处理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拥有一定的职权。

工会的阶级性、群众性及《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对工会的任务和职能的规定,也决定了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调节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工会除了积极代表和组织职工参政议政、反映职工的呼声、要求及动员职工遵纪守法、信守合同外,修改后的《工会法》还对工会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提出了一些更具体的要求。

1.积极参与集体合同争议的解决。集体合同是企事业和工会组织之间就劳动标准及单位、职工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而缔结的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工会法》第二十条中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强调了工会在集体合同争议中的职责。

2.促进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对此,《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这加大了工会在处理劳动合同的干预度,其目的是为了工会能更好的保护职工的劳动权益。

3.在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中给予职工支持和帮助。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工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第二十五条规定:“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第二十一条还明确规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这就意味着一旦发生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的法律服务机构,应承担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直至担任代理人,以解决职工的各种困难。

4.参与停工、怠工等事件的解决。停工、怠工事件是劳资矛盾处理不当而激化的结果,工会应积极参与解决。《工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工会的参与目的是为了协调,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以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真正发挥工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工会在劳资争议预防中的作用

劳资争议的预防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它要由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会组织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根据我国劳资争议的性质、现状、处理程序,特别是劳资争议调处工作的实际需要,工会在劳资争议的预防上起着相当大的作用。

劳资争议的预防措施多种多样,从工会角度来看,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劳动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提高管理者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知法、守法观念,自觉依法办事。工会应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规,并结合厂纪厂规的学习,提高全体员工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2.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和鉴证工作,使合同内容合法可行,把可能引起争议的内容清除在签订之前。特别是应推广集体合同,因为它可以使职工从整体上与企业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中的一系列问题,从而普遍性地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

3.健全工会劳动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这里还必须包括对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监督检查,使这些规章制度既要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又要立足于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到合法、合情、合理。许多劳资争议的发生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这也是影响劳动关系、引发劳资争议的重要原因。为了从源头上杜绝劳资争议的发生,工会应配合劳动监察部门搞好劳动法规及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在主要是完善和健全工会劳动法规的监督检查制度

4.强化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协调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已引起各级领导的关注。许多地方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效果。工会要从预测、预审、预报、预防四个方面下工夫,有效地减少劳资争议,避免矛盾激化。一般来讲,职工权益受到侵害,发生劳资争议或突发事件,有萌发、酝酿、爆发三个阶段。预警机制的重点应放在第一阶段,努力控制第二阶段,尽量防止矛盾发展到第三阶段。为此,需要强化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当前需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加强企业内部自我协调,建立、健全劳资争议事件源头预防机制。要经常倾听职工呼声,掌握职工队伍中不稳定动态或苗头,尽量解决职工的合理要求。对无法解决或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劝导说服,切忌采取简单粗暴的态度,激化矛盾;

②加强社会预警指标研究,建立劳资关系动态监控机制。统计、信访、工会、劳动等部门应及时把几个对维护社会稳定关系密切的指标,如物价上涨指数、居民生活水平、教育费用上涨指数等进行研究、分析,对困难群体的生活状况,有关生活政策的落实情况等也要及时了解,在不稳定因素积聚前,便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消除在萌芽状态;

③畅通信息渠道,建立、健全反馈信息报道机制。企业应有专人负责收集职工思想动态信息,及时向工会及企业领导通报,以便让工会及企业领导随时掌握有关信息;

④各方配合,建立高效的劳资争议应急预防处理机制。应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各方协调配合,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把争议解决在基层。

三、工会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与作用

工会在劳资争议调解中的地位是指其在劳动调解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即表现为其依法享有的职权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劳动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工会代表应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次修改后的《工会法》第二十八条重申:“工会参加企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此更明确规定:“企业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必须有企业工会代表参加,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企业劳资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由此可看出,工会是劳动者(职工)一方的代表,其职责是维护劳动者一方的利益,同时,工会在劳资争议调解中又处于与争议双方无利害关系而又与双方当事人联系十分密切的中间机构,即以第三人的身份去居中调停。另外,从企业调解委员会机构来看,其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调解工作由工会负责组织,由工会代表(通常为工会主席)主持。从工会的职能及在企业的地位来看,企业内的劳资争议调解工作由工会负责是适宜的。

工会组织负责企业的劳资争议的调解工作,必须赋予其相应的职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可享有:

①调查权,即工会有权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取证;

②要求处理权,对企业单位违法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有权要求其进行纠正、认真处理;

③协商建议权,对劳动事项,工会有权与企业共同协商提出处理方案;

④调解权,即支持调解工作,提出调解意见,对达成调解协议的要检查督促协议的执行;

⑤支持起诉权,当职工就劳资争议向法院提请诉讼时,工会有权在法律上事实上提供帮助,直至代理诉讼;

⑥宣传、教育权,工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使企业依法管理,职工依法办事,依法维护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工会组织参与企业劳资争议调解的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防调结合”,调解为主、基层为主。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工会参加企业劳资争议调解的工作实践,工会在企业劳资争议调解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1.帮助企业建立劳资争议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工作制度。

2.培训劳资争议调解工作人员。

3.调解了大量的劳资争议,维护了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改革和建设的健康发展。

4.预防劳资争议,促进企业劳资关系的稳定与协调发展。

四、工会在劳资争议仲裁中的地位与作用

我国设立劳资争议仲裁制度的目的,在于合法、公正、及时地处理劳资争议,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特别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工会法》第二十八条重申:“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还规定工会代表为仲裁委员会的法定组成人员。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工会工作者为专、兼职仲裁员。同时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因此,在仲裁程序上,工会可在不同层次上多方参与。首先是工会代表作为仲裁委员会的法定成员,行使仲裁权。其次是被仲裁委员会聘任为仲裁员的工会工作者,他们是以专家身份受聘于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劳资争议的具体仲裁工作。最后,工会工作者还可以以个人身份接受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其参加仲裁活动。工会在劳资争议仲裁中的地位及作用有以下三种情况:

1.工会在仲裁委员会中的地位及作用。根据《条例》规定,工会代表是仲裁委员会法定的三方代表之一,代表工会组织行使国家仲裁权。

鉴于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可以通过其代表参与劳资争议的全部调查处理活动,在仲裁过程中、在仲裁前、在仲裁后执行中均能发挥作用。工会代表还可对仲裁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仲裁员的任免、仲裁具体程序规则发表意见并享有表决权。在仲裁程序上,工会代表享有与另外两方(劳动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代表同等的法律地位与表决权:

①决定是否受理劳资争议;

②决定是否批准回避申请;

③对争诉情况进行调查;

④查阅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法规、规定、资料;

⑤进行调解工作;

⑥就仲裁裁决发表意见等。

2.工会在仲裁庭中的地位与作用。《条例》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而仲裁委员会处理劳资争议实行仲裁员、仲裁庭制度。即通常不直接由仲裁委员会进行具体的劳资争议仲裁,而是由仲裁委员会派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具体负责裁决工作。工会代表在决定仲裁庭的人员组成时具有同其他两方平等的决定权。

另外,在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时,工会代表也有决定权。

由仲裁委员会聘任的工会工作者,作为专职或兼职仲裁员仅仅是一种资格,平时无权干预劳资争议的仲裁工作,只有在仲裁委员会指定其为仲裁庭的成员时,才享有仲裁权。工会一方仲裁员的职责是在具体的仲裁中代表国家进行仲裁。具体地维护职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公正裁决。

3.工会代理职工仲裁时的地位与作用。所谓工会代理职工参加仲裁,是指在职工未聘请代表人或者案件影响较大,工会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依据帮助诉讼的原则,可以为职工当事人提供代理人,由工会的工作人员为职工提供帮助,大部分情况是工会工作者受职工聘请,作为职工的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工会工作者作为职工代表人,其身份、资格、地位、权利都是基于职工当事人的委托,以个人的身份而不是以工会组织的身份出现。代理职工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的全部活动,应由职工当事人与接受委托做代理人的工会工作者签订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将委托书提交给仲裁委员会。接受委托的工会工作者,其职责与作用就是代表和维护职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配合仲裁庭开展仲裁工作。代理人必须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超越代理权或违法的行为责任自负。这时,工会的委托代理人与职工当事人的关系就依法成为民事委托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了,工会委托代理人必须在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并维护职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协助其进行仲裁及诉讼活动。

工会在劳资争议仲裁中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工会代表参加仲裁委员会方面。工会参与仲裁,一方面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对职工不合理的要求、错误行为进行说服教育,促其转化,以确保仲裁的公正、合理。

具体来说,工会在参加仲裁活动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做好仲裁前的准备工作。工会要利用自己在仲裁委员会的有利条件,发挥工会主持的企业劳资争议委员会的渠道作用,听取意见,深入了解案情,以印证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对照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依法仲裁。

②公正裁决,依法维护。工会仲裁员应与其他仲裁员一起,重新核实事件真相,运用好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做出公正裁决。

③做好仲裁后的监督工作,保证裁决顺利执行。工会应建立劳资争议处理后的跟踪监督和信息反馈制度,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帮助职工当事人落实仲裁裁决的决定。

五、工会在劳资争议诉讼中的地位与作用

劳资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使劳资争议处理进入诉讼程序。

劳资争议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法院独立审理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组织、个人的干扰。因此,工会组织不可能像在劳资争议调解、仲裁阶段那样,直接作为主持者负责对争议的处理工作。但工会仍然能发挥其积极作用。

《工会法》要求工会在职工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对职工提供帮助。这与法院独立办案的原则并不矛盾。但工会在劳资争议诉讼中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其支持、帮助诉讼包括了以下内容:首先,职工如果对仲裁裁决不服,工会可以向职工说明其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可以向职工说明如何行使诉讼的权利,以及诉讼的时效期限、诉讼的手续等;其次,职工出于某种原因不敢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在精神上予以鼓励、支持,帮助其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再次,职工在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如果在经济上、法律知识上遇有困难,在可能的范围内,工会可以给予物质上的帮助,如工会的法律援助中心,可指派律师为其代写诉状,为其提供法律咨询。这种帮助必须在当事人自愿接受的情况下进行,支持起诉并不是代为起诉,当事人不起诉的,工会可以劝导,但不可以代替职工起诉。只有在职工自愿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后,工会才可以职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

发生劳资争议后职工除了可以自己提起诉讼外,也可以委托工会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由工会做职工方的委托代理人,是指由工会选派懂法律的同志作为职工的委托代理人参与劳资争议的诉讼活动。其代理权限、责任等,与在仲裁程序中工会的代理基本相同。

总之,在中国加入WTO后的劳资关系及争议日益增多及复杂的新形势下,工会在劳资调处中的法律地位及作用将进一步提高和加强。虽然工会目前在劳资争议调处中的法律地位及处理机制尚有不顺畅和不健全之处,但工会组织在面临入世后对劳动关系带来的巨大冲击,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站在全球化、国际化的高度,迎接劳资争议调处可能遇到的种种问题和挑战,把握机遇,使工会在劳资争议的调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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