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义务献血有关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267页(2018字)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上级有关规定,并根据企业职工义务献血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组成企业献血基金会及《有关本企业职工义务献血条例》两部分。

职工义务献血基金会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 企业职工义务献血基金会(暂定名)由厂工会主席任正理事长、党委副书记、生活副厂长任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卫生科负责人担任,车间、部门主席负责人担任理事会理事。

第四条 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教育、发动企业职工积极投入义务献血,管好、用好职工义务献血基金,严格执行《企业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职工义务献血条例

第五条 实行职工义务献血,是为了进一步发扬革命人道主义的精神,是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每个人、每一个群体都应履行献血的义务,才能享受用血的权利,有了“我为人人”,才有“人人为我”。

第六条 实行职工义务献血是解决近年来社会和企业职工用血量逐年上升而献血量逐年下降矛盾的主要办法。鉴于这种现状,必须对职工义务献血作进一步组织动员,以促进企业献血计划的完成,从而保障企业职工的身体健康。

第七条 企业在职适龄、健康的职工,(其中包括所有合同工、临时工、培训工等在册人员)应发扬救死扶伤,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均有履行献血的义务。

适龄范围为:男职工:20周岁~55周岁;女职工:20周岁~50周岁。

健康,指经医务部门检查鉴定,无献血禁忌证,献血禁忌证由卫生科根据上级规定掌握,如有争议,由区献血办公室指定医院鉴定。

第八条 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该积极带头参加义务献血,对待献血的态度应该作为对党、团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考核。

第九条 企业所有在职职工(包括长病假)及退休职工每年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人民币,实行本规定日起暂定在职职工交纳5元、退休职工2元,作为《企业义务献血基金会》基金,该项基金专款专用,只限于用作对献血的职工奖励及营养补贴(以填补企业奖励的不足),不得挪作他用,先交纳的5元或2元由财务科在献血当月工资单中一次扣清。

第十条 义务献血的具体办法。

本企业所有在职的男20~55周岁,女20~50周岁,符合条件的职工,每五年义务献血一次,职工献血由各车间、部门按顺序依次排列编号,按分配名额的两倍左右报送厂卫生科体检,体检后合格者不足分配名额时,根据编号大小,依次递补,直到额满为止。凡轮到体检不去体检,体检合格不去献血,或在体检中弄虚作假者,均作“拒不履行献血义务”处理。

第十一条 奖惩办法:

1.奖励办法:凡义务献血200毫升者,给予公假7天,(其中最多只能开3天调休)不包括企业和车间奖励,并由基金会给予一次性奖励×元。另外,献血当日还可领到献血中心给予的补贴×元。

另外,自×年起,凡累计献血3次(每次200毫升者),可享受到规定地点休养一次的机会。

2.惩罚办法:凡企业在职适令、健康职工如拒不履行献血义务者(即轮到体检拒绝体检及体检合格拒绝献血,体检弄虚作假等)每次罚款200元,由财务科在本人工资中扣除。扣除金额上缴“义务献血基金会”。如在5年内被罚款的职工思想认识正确了,主动要求参加义务献血,并经卫生科体检合格后献血了,可将被罚款额退还给本人,但不计利息。如果届时虽然愿意献血,但身体检查不合格了,则不能献血,原被罚之款也不退还给本人。被罚款后超过5年,则进入下一轮的义务献血,奖惩照旧。

3.献血任务考核到部门。凡未完成献血任务的部门,按义务献血200毫升每一人次罚部门200元,并且本年度不得评为先进车间、小组、个人及有关精神文明方面的先进称号。在本年度该部门如遇到职工需要用血,由本部门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企业职工义务献血基金会。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企业职代会通过后即日生效。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