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摘编)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新世纪工会办公室实务操作大全下卷》第1592页(4889字)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决定机制的转变,建立企业内部分配正常增长与制约机制,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协调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会法》及国家有关工资政策、法规,现对工会代表职工参加企业工资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合同的定义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工会或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工资水平及其年度增长幅度、工资支付、奖金和津贴的分配和其他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合同的行文,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工资协商的结果既可以作为双方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一项内容,又可以作为工资问题的专项合同。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各种类型企业。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正式投产开业。
2.企业具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需数据、资料。
3.有工会组织或半数以上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
三、工资集体协商需要遵循的原则
1.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和“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原则。
2.坚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在本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合理增长原则。
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企业工会应着重就以下问题与企业进行协商:
1.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内部分配方式。
2.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
3.职工工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4.本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5.奖金、津贴水平和分配办法。
6.职工在特殊情况下,如加班加点期间、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和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7.职工保险、福利方面的待遇标准。
8.其他由企业职工提出要求协商的与工资有关的问题。
协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背合同的处理程序和具体办法;合同执行的监督检查;合同的适用期限等可作为协商的辅助内容加以规定。
五、工资集体协商时应考虑的影响因素
(一)外部因素
1.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2.全国及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3.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
4.地区、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5.地方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
6.国家利率、税率和汇率等的变动情况。
(二)企业内部因素
1.劳动生产率;
2.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3.人工成本水平;
4.经济效益情况;
5.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变动情况;
6.企业工资支付能力。
六、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提出工资要求时应注意掌握以下几个比例关系
1.职工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企业实现利税、上缴利税、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一般应掌握在0.3-0.7∶1左右为宜。
2.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应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相适应,一般二者的比例关系不能高于1:1。
3.企业工资利税率的水平应与职工工资增长同比例,后者不能高于前者。
4.企业人工成本水平(总成本中的人工成本含量、人工成本中的工资成本含量)应在劳动部门发布的同行业人工成本水平的预警线以下。若超出预警线,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应提出工资增长的要求。
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职工工资增长的重要参考因素。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企业经济效益逐步提高的基础上,使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每年有所提高。
七、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应按签订集体合同的一般程序进行,但应注意做好以下几个阶段的工作。
(一)协商前的准备
1.工会通过工会小组会、不同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广泛了解不同职务、岗位、工种职工基本工资愿望,在此基础上,整理出基本工资要求清单,以此来确定工会基本协商立场和协商重点。
2.工会要了解掌握国家、地区、企业等各方面有关劳动、统计、财务部门提供的资料,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及微观企业的经济效益状况和承受能力,拟定工会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3.协商双方有向对方及时提供有关的信息、资料和数据的义务,同时也有为对方所提供信息、数据保密的义务。
4.协商前,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先期交流,以便沟通思想、了解要求、联络感情,为下一步正式进入协商作好准备工作。
(二)进入集体协商
1.协商会议执行主席一般由双方的首席代表轮流担任。
2.协商中应本着完全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采取良好的合作态度,互相尊重,充分发表意见。
3.双方应本着先易后难、求同存异的原则展开协商。双方在出现较大的意见分歧或遇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具体中止期和下次开始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由双方共同商定,但中止期限最长不宜超过六十天。
4.协商意见达成一致的可以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草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重大事项可请当地劳动部门和上级工会、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党委进行协调。
(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生效及续订
工资集体合同的有效期最短为一年。凡有效期超过一年的,第2年开始双方应就调整工资问题进行协商,或重新修订工资标准。也可以在签订的工资合同中事先规定每年的增资比例。一般工资集体协商应在每年的3月底前进行。合同签订后,遇有不可抗力或企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双方可协商修改合同(每年不能超过一次)。
工资集体合同的履行、变更、终止、监督检查、争议处理和法律责任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八、各种不同类型企业的协商重点
(一)不同所有制企业
1.在公有制企业中,工会应加大参与企业的成本核算、利润分配、收益分配及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力度。在工资协商中,应注重控制人工成本,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从而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在“两低于”原则下合理增长。
同时要处理好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与职代会的关系,从程序和内容上注意与职代会职权相衔接,在合同的起草、审议、实施、监督过程中,充分发挥职代会的作用。
2.在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工会提出工资要求,要注意处理好职工工资分配与股息分红的关系,以使职工付出的劳动得到相应合理的报酬。
3.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如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应根据社会劳动力供求状况、本企业的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水平,并参照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增长指导线,签订高于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工资合同。
(二)不同经营状况企业
工会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工资要求。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稳定,效益较好的,工资协商条款应尽量细化量化;生产经营不太正常,经济效益波动较大的企业,工会在工资协商时应提出相对灵活的比例要求,如注意把握工资要求与企业经济性裁员之间的关系,增资与劳动强度(劳动定额)之间的关系,工资与工时之间的关系等。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条款应做到具体量化,以保障职工的基本劳动报酬。生产经营很不正常,半停产的企业,工会应着重就最低工资标准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提出要求,或签订在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正常后,兑现或弥补职工收入的合同。
九、上级工会的职责
1.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工作负有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的责任。
2.上级工会应积极参与当地工资指导线的制定工作,并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将地方有关的经济、物价、劳动力供求、收入分配等政策、信息和资料提供给企业工会。
3.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时,上级工会应帮助协调,并参与处理有关争议。
4.上级工会对企业工会的协商代表负有教育、培训的职责,必要时提供相应的保护措施。
5.对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在帮助组织职工依法组建工会的同时,应帮助、指导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合同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