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的概念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859页(1443字)

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的经济补偿制度。作为现代保险业的两大部类之一,财产保险通过各保险公司的社会化经营,客观上满足着人类社会除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之外的一切风险保障需求,是当代社会向前发展必不可少的经济补偿制度。

财产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对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的专业化和社会化方面。一方面,保险业是专门经营各种风险的行业,各国的保险制度更是普遍规定了财产保险专业经营的法律原则,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高度专业化,必然使其在组织经济补偿时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经验;另一方面,财产保险又是一种高度社会化的业务,其业务经营活动往往超越国界而成为一种世界性业务,这种高度社会化的经营方式,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各种风险能够在最大的范围内得以分散,最终实现财产保险业务经营的稳定化、长期化。因此,财产保险在管理风险、组织经济补偿方面,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比拟的优越性。

根据经营业务的范围,财产保险可以分为广义财产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其中广义财产保险是指包括各种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业务在内的一切非人身保险业务,这一概念的界定与本教材的研究范围和内容是一致的;狭义财产保险则仅仅是指各种财产损失保险,它强调保险标的是各种具体的财产物资。因此,狭义财产保险是广义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承保标的的实虚,财产保险又可以分为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其中有形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具备实体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它在内容上与狭义财产保险业务基本一致;无形财产保险则是指以各种没有实体但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利益关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如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利润损失保险业务等。有形财产保险和无形财产保险共同构成了广义财产保险。

将财产保险概念分为广义财产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其目的在于使人们了解广义财产保险与狭义财产保险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及其基础与应用、指导与隶属的关系,以便触类旁通,掌握各类财产保险业务的共性与个性;将财产保险分为有形财产保险与无形财产保险,其目的是在把握各种财产保险均带有经济补偿和风险分散特性的条件上,充分认识两类财产保险业务在经营基础、风险构成、经营手段等方面的差异性。因此,上述划分对于研究和解决各种财产保险实践中的理论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一些国家对保险业的部类划分依据不一,亦造成了财产保险概念内涵和外延上的不统一。例如,有的国家称产物保险,有的称为损害保险,有的则称为非寿险,这些概念与中国的财产保险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其中,产物保险强调以各种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业务的经营范围较窄;损害保险则从产物保险扩展到有关的法律风险与信用保险业务;而非寿险则还将各种短期性的人身保险业务包括在内。它是根据各种保险业务的性质和经营规则将整个保险业划分为非寿险和寿险,是一种国际惯例。中国将保险业划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显然与此存在着一定的距离。不过,上述各种概念之间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业务经营范围的大小方面,而不会造成对财产保险业务本身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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