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四卷》第1897页(385字)

火灾是财产保险中最基本和最主要的危险,早期的财产保险主要承保火灾对于各种财产所造成的破坏。随着保险经营技术的改进,财产保险人开始将火灾保险单承保的责任扩展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对于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我国的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涉外财产保险都是在火灾保险的基础上,通过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和简化实务手续而形成的。1950年以前,我国的火灾保险一般都采用西方国家通用的火灾保险条款。1951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了新的火灾保险条款,新条款的保险责任除了包括火灾、雷电、爆炸外,还包括了地震、地陷、崖崩,以及在发生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遭受的盗窃损失。1954年和1955年又两次对火灾保险条款进行修订,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尽管以火灾保险命名已经不符合保险的实际内容,但是,其基本原理仍是以传统的火灾保险为基础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