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焊、气割、气焊的安全技术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三卷》第1644页(4140字)

建筑工地现场采用的焊接、气割工艺方法所使用的设备和能源,虽然都有一定的火灾危险性,然而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主要不在于这些设备和能源的本身,大多数是由于在焊接、切割作业中制度不严、操作不当,安全措施落实不力而引起。

(一)事故的表现

1.在焊接、切割作业中,炽热的金属火星到处飞溅,当接触到易燃、易爆气体或化学危险物品,就会引起燃烧和爆炸。当金属火星飞溅到棉、麻、纱头、草席等物上,就可能阴燃、蔓延,造成火灾。

2.建筑工地管线复杂,特别是地下管道、电缆沟,施工中进行立体交叉作业,电焊作业的现场或附近有易燃易爆物,由于没有专人看火监护,金属火星落入下水道或电缆沟、或金属高温热传导,引起事故。

3.作业结束后遗留的火种没有熄灭,阴燃可燃物起火。

4.现场使用的电焊机空载电压都在60~80V,如果发生触电,当0.1A电流通过人体1秒,就足以致人死亡。因此电焊作业另一安全问题,要防止触电事故及预防弧伤害。

(二)安全技术要求

针对上述情况,电焊、气割作业应采取如下安全技术措施。

1.要认真做好准备工作。正式作业前,要向焊工进行技术交底,明确任务,了解作业现场情况。对环境复杂的焊接场所,要制订安全操作实施方案。作业现场内及附近易燃易爆物应进行拆除,转移、清理。

2.电焊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1)保证各类电焊机有良好的接地保护。

(2)各类电焊机应在规定的电压下使用。旋转式直流电焊机应配备足够容量的磁力起动开关,不得使用闸刀开关直接起动。

(3)电焊机要有良好的隔离防护装置,电焊机的绝缘电阻不得小于1兆欧。电焊机的接线柱、接线孔等应装在绝缘板上,并有防护罩保护。

(4)电焊机应放置在避雨干燥地方。

(5)电焊钳要有可靠的绝缘、隔热层,不准使用无绝缘的简易焊钳和绝缘把损坏的钳。焊钳应在任何斜度都能夹紧焊条。橡套电缆与焊钳的连接应牢固,铜芯不得外露,以防触电或短路。焊钳上的弹簧失效时应立即调换。

(6)焊接导线

①焊接导线应采用紫铜线,并具有良好的绝缘外层。

②焊接导线要有足够的截而积,以保证使用过程中不致过载而损坏绝缘。导线截面积应根据表6-1-1进行选择。

表6-1-1 焊接电流、导线长度与导线截面积的关系

③焊接导线与电焊机、焊钳的连接接头应用螺栓和螺母拧紧。导线中间不应有接头。

④严禁用工地的金属构件、管道或其他金属物体作为导线使用。严禁将焊接导线搭在氧气瓶、乙炔瓶、乙炔发生器、煤气、液化气等设备上。不准把焊接导线盘在焊接处附近和焊件上,避免高温烧坏绝缘层。同时要防止焊接导线受压或磨损。

⑤电焊回路线不能乱搭乱拉。

3.气焊气割安全技术

(1)使用乙炔发生器

①电石投料不能超量,严禁集中加入小粒电石,电石渣要及时清除,加水量不能少于规定标准。

②使用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焊炬是否失灵,防止氧气倒回进入发生器。

③严禁任意拆换安全膜,更不允许用其他金属片,特别是紫铜片代替铝片,以防失去防爆作用和产生乙炔铜,发生危险。

④乙炔发生器要有防止回火的安全装置,并且要经常检查是否失灵。

⑤乙炔发生器及其配件、输送导管等冻结时,可以用热水或蒸汽解冻,不能使用明火加热或用可能发生火花的工具敲击。

⑥动火检修乙炔发生器时,必须先排除容器内的乙炔气体,并用水彻底清洗几次,在确保没有乙炔余气时,才能动火检修。

(2)使用乙炔气瓶(不用乙炔发生器)时

①气瓶应直立,不得横躺卧,以防丙酮流出。

②搬运时,应装好瓶帽,防止强烈震动和避免撞击。

③瓶口严禁接触油脂,不允许油手套、油搬手接触气瓶。

④为了防止回火,应在乙炔气瓶上安装阻火器,并经常检查是否失灵。

⑤乙炔气管道严禁采用纯铜(含铜量不得大于70%)。

(3)使用氧气瓶时

由于氧气瓶内充有15N/mm2压力的氧气。如果气瓶内进入油脂或瓶阀和减压器沾有油脂,气瓶内误充可燃气体,或放气速度过快;遇高温或明火,受震动撞击等因素影响都有可能发生爆炸事故。因此要求:

①氧气瓶严禁与油脂接触,操作人员不得用沾有油脂的手套、扳手去开、关瓶阀,以免发生事故;

②氧气瓶应直立使用,在储存、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放,防止震动、倾倒和撞击;

③氧气瓶应防止受热,避免靠近高温和明火,夏季要防止阳光直射,冬季作业,如氧气瓶阀或减压阀冻结,可用热水或蒸汽加热解冻,不准用火焰加热。

(4)在地面进行焊接和切割时,应当与可燃物和可燃结构保持适当距离,或用非燃烧材料隔开;在高空作业时,下面的脚手架要用铁丝绑扎,并需移开可燃物或用非燃烧材料的隔板遮盖。

(5)乙炔发生器应放置在距明火10m以外,乙炔气瓶不能放在锅炉等高温设备附近,应距离明火10m以外;氧气瓶距离明火应10m以外,距离乙炔瓶应5m以外。

4.坚持动火审批制度对于临时进行焊、割的部位或场所,必须实行以下三级动火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动火:

①禁火区域内;

②油箱、油槽车以及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导设备;

③各种受压设备;

④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

⑤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⑥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

(2)二级动火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动火:

①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作业;

②小型的油箱、油桶等容器;

③登高焊、割作业。

(3)三级动火

凡属非固定的,没有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必须临时进行动火焊、割都属三级动火范围。

凡属一、二、三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应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5.焊工应遵守的原则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焊工有权拒绝焊、割作业,各级领导不得强迫工人违章作业。

①焊工没有上岗合格证,不能进行正式的焊割作业;

②凡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得进行焊、割作业;

③盛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有毒物质的各种容器,未彻底清洗,不能焊割:

④用可燃材料(如木材、聚丙烯薄膜、玻璃钢、草席、沥青等)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在未经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能焊割;

⑤有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得焊、割;

⑥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彻底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前,未设专人看火,不能焊、割。

⑦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的情况,不能盲目焊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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