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商店建筑设计基础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二卷》第989页(8127字)

(一)选址和布局

1.通用性的商店建筑共性要求

(1)《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88),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商店部分)。

(2)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3-5-16的要求。

表3-5-16 商店建筑的规模

注:高层建筑商店(含综合性建筑商店部分)建筑面积亦按6-4表规定执行。

(3)大中型、高层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主要考虑它是反映城市面貌和增加活性的重要因素,来自城市各方面的大量人员为其所吸引的缘故。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一般步行5~7min,较为方便。

(4)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1/4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5)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4m的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

(6)新建大中型和高层商店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前,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留有适当集散场地。

(7)大中型商店建筑,如附近无公共停车场地时,按当地规划部门要求,应在基地内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

2.步行商业街

(1)步行商业街内应禁止车辆通行,并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消防、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2)原有城市道路改为步行商业街时,必须具备邻近道路能负担该区段车流量的条件。

(3)步行商业街的宽度,根据不同情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改、扩建两边建筑与道路成为步行商业街的红线宽度不宜小于10m;

②新建步行商业街可按街内有无设施和人行流量确定其宽度,并应留出不小于5m的宽度供消防车通行。

(4)步行商业街长度不宜大于500m并在每间距不大于160m处,宜设横穿该街区的消防车道。

(5)步行商业街上空如设有顶盖时,净高不宜小于5.50m,其构造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采用安全的采光材料。

(6)步行商业街两侧如为多层建筑,因交通功能而设置外廊、天桥和梯道时,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7)步行商业街的各个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地。

(二)商店建筑应包括内容及其具体要求

1.商店建筑组成和要求

(1)商店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内外应组织好交通,人流、货流应避免交叉,并应有防火、安全分区。

(2)商店建筑的营业、仓储和辅助三部分建筑面积分配比例可参照表3-5-17的规定。高层商店亦按此规定执行。

表3-5-17 商店建筑面积分配比例

注:1.商店建筑,如营业部分混有大量仓储面积时,可仅采用其辅助部分配比。

2.仓储及辅助部分建筑可不全部建在同一基地内。

3.如城市设置集中商品储配库和社会服务设施等较完善时,可适当调减仓储、辅助部分配比。

(3)商店建筑外部所有凸出的招牌、广告均应安全可靠,其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4)商店建筑,如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橱窗平台高于室内地面不应小于0.20m,高于室外地面不应小于0.50m;

②橱窗应符合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

③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一般不采暖,其里壁应为绝热构造,外表应为防雾构造。

(5)营业和仓储用房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连通外界的底(楼)层门窗应采取防盗设施;

②根据具体要求,外门窗应采取通风、防雨、防晒、保温等措施。

(6)营业部分的公用楼梯、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室内楼梯的每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4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6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8m;

②室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

③供轮椅使用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两侧应设高度为0.65m的扶手,当其水平投影长度超过15m时,宜设休息平台。

(7)大型商店营业部分层数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时,宜设乘客电梯或自动扶梯;商店的多层仓库可按规模设置载货电梯或电动提升机、输送机。

(8)营业部分设置的自动扶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自动扶梯倾斜部分的水平夹角应等于或小于30°;

②自动扶梯上下两端水平部分3m范围内不得兼作它用;

③当只设单向自动扶梯时,附近应设置相配伍的楼梯。

(9)商店营业厅应尽可能利用天然采光。

(10)营业厅内采用自然通风时,其窗户等开口的有效通风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20,并宜根据具体要求采取有组织通风措施,如不够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补偿。

(11)设系统空调或采暖的商店营业厅的建筑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围护结构应符合建筑热工要求;

②营业厅内应无明显的冷(热)桥构造缺陷和渗透的变形缝;

③通风道、口应设消声、防火装置;

④营业厅与空气处理室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兼隔声构造,并不得直接开门相通。

2.营业部分

(1)普通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按商品的种类、选择性和销售量进行适当的分柜、分区或分层,顾客较密集的售区应位于出入方便地段;

②厅内柱网尺寸,根据商店规模大小、经营方式和结构选型而定,应便于柜台、货架布置并有一定灵活性。通道应便于顾客流动并有均匀的出入口。

(2)普通营业厅内各售区面积可按不同商品种类和销售繁忙程度而定。营业厅面积指标可按平均每个售货岗位15m2计(含顾客占用部分);也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

注:营业厅内,如堆置大量商品时,应将指标计算以外的面积计入仓储部分。

(3)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5-18的规定。

表3-5-18 普通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注:1.通道内如有陈设物时,通道最小净宽度应增加该物宽度。

2.无柜台售区、小型营业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本表数字酌减不大于20%。

3.菜市场、摊贩市场营业厅宜按本表数字增加20%。

(4)营业厅的净高应按其平面形状和通风方式确定,并应符合表3-5-19的规定。

表3-5-19 营业厅的净高

注:1.设有全年不断空调、人工采光的小型厅或局部空间的净高可酌减,但不应小于2.40m。

2.营业厅净高应按楼地面至吊顶或楼板底面之间的垂直高度计算。

(5)营业厅内或近旁,为售货需要年所加的小间或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出售服装的柜台较多时应设试衣室;

②检修钟表、电器、电子产品等的用地面积可按每一工作人员6m2计;

③出售乐器和音响器材等宜设试音室,其面积不应小于2m2

(6)自选营业厅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综合性营业厅内宜分开设置工业制品类及食品类商品的自选场地;

②厅前应设置顾客衣物寄存处、进厅闸位、供选购用盛器堆放位及出厅收款包装位等,其面积总数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8%;

③应根据厅内可容纳顾客人数,在出厅位按每100人设收款包装台1个(含0.60m宽顾客通过口);

④每个面积超过1000m2的营业厅宜设闭路电视监控装置。

(7)自选营业厅的面积指标可按每位顾客1.35m2计(如用小车选购按1.70m2计)。

(8)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5-20的规定,并应按该厅设计容纳人数复核兼作疏散用的通道宽度。

表3-5-20 自选营业厅内通道最小净宽度

注:1.如采用货台、货区时,其周围留出的通道宽度,可按商品的选择性强弱等情况,调整上表所列数字。

2.兼作疏散的通道应尽量直通至出厅口或安全门。

3.括号内数字为使用小车选购时要求。

(9)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各店铺的内业运输于营业时间内不应占用公共通道(内街),必要时可另设作业通道。

②饮食店的灶台不宜面向公共通道,并应有良好排烟通风设施;

③店铺内,如有面向公共通道营业的柜台,其前沿应后退道边线不小于0.50m;

④各店铺的隔墙、吊顶等的饰面材料和构造不得降低商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规定,并不得任意添加设计规定以外的超载物;

⑤各公共通道的安全出口及其间距等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10)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3-5-21的规定。

表3-5-21 连续排列店铺间的公共通道最小净宽度

注:1.括号内数字为公共通道仅有一侧设铺面时的要求。

2.主要通道长度按其两端安全出口间距离计。

(11)大中型商店为顾客服务的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不包括在营业厅面积指标内):

①顾客休息面积应按营业厅面积的1%~1.4%计,如附设小卖柜台(含储藏)可增加不大于15m2的面积;

②营业厅每1500m2宜设1处市内电话位置(应有隔声屏障),每处为1m2

③应设顾客卫生间;宜设服务问讯台。

(12)大中型商店顾客卫生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男厕所应按每100人设大便位1个、小便斗2个或小便槽1.20m长;

②女厕所应按每50人设大便位1个,总数内至少有坐便位1~2个;

③男女厕所应设前室,内设污水池和洗脸盆。洗脸盆按每6个大便位设1个,但至少设1个;如合用前室则各厕所间入口应加遮挡屏;

④卫生间应有良好通风排气;

⑤商店宜单独设置污洗、清洁工具间。

(13)营业厅内布置应考虑随商业气氛转变,柜台和货架的内容、位置可作调整与挪动,但受制约于平面形状与柱网尺寸;而且营业厅的内部设计也不宜过分讲求形式和通道迂回,否则反使顾客流动不畅、不安全和减少每日顾客接纳量。

营业厅应根据其内部布置要求而选用适当的柱网参数,我国的商店建筑设计与实践一般认为大于等于6m、7.50m、9m较合理并有各自范围内的灵活性,其中9m柱网或7.50m柱网间距大于等于9m柱距已可满足商业多功能用途要求,综合性商业建筑为适应其他及地下车库等需要也可选用7.20m、7.80m柱距,多层住宅的底层商店因受上部开间与跨度的制约,使商店内部布置变化不多。国外资料有多层营业厅采用12m柱网的,如按国内目前情况看,由于结构需要增加层高与造价而平面布置不能紧凑,可见并非柱网越大越好。兹把商店柱网参数和平面布置关系列于表3-5-22。

表3-5-22 柱距与柱跨参数表

注:单层营业厅,如采用桁架、薄腹大梁等屋盖结构时,不在上表内容表达。

3.自选营业厅和联营商场的公共通道

(1)在自选营业厅的选购区内,货架所占场地约25%,通道空地约75%,按每一顾客占通道空地面积为0.95m2计,则折算成营业厅面积指标为:(含厅前设施占地)。使用小车选购时再增加每车占通道和堆放地面积0.35m2则每一顾客为1.70m2计。

(2)在联营商场内连续排列店铺出现各铺面间的公用走道,可采用主、次通道网格布置;通道宽度就因其位置与宽度而异,再观察场内顾客活动情况,顾客主要逗留在各店铺,而公共通道仅供顾客驻足观望、出入店铺和来往通行所用。故编制表3-5-22时,系根据上述情况,区别公共通道的主次、两侧或仅一侧设铺面及其长度(均关系到人流量大小)而制定不同的宽度要求,并提出为避免内业运输和顾客流动相混杂,在必要时加设内部作业通道。

4.仓储和辅助部分

(1)库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建筑物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防盗、通风、防潮、防晒和防等要求;

②分部库房、散仓应靠近营业厅内有关售区,便于商品的搬运,少干扰顾客。

(2)食品类商店仓储部分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商品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之间存在串味、污染的影响,应分设库房或在库内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②各种用房地面、墙裙等均应为可冲洗的面层,并严禁采用有毒和起化学反应的涂料。

③如附设加工场,其设施应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3)库内存放商品应紧凑、有规律,货架或堆垛间通道净宽度应符合表3-5-23的规定。

表3-5-23 库房内通道净宽度

注:1.单个货架宽度为0.30~0.90m,一般为两架并靠成组;堆垛宽度为0.60~1.80m。

2.库内电瓶车行速不应超过75m/min,其通道宜取直,或设回车场地不宜小于6m×6m。

(4)大中型商店辅助用房参考面积,见表3-5-24。

表3-5-24 大中型商店内辅助用房参考面积

*据了解,目前普遍情况,商店内女职式多于男职工,尤以新建百货商店、商场内青年女职工较多,大致可按男女比为1∶2考虑卫生间和哺乳室设计。哺乳室仅供当班女职工携带婴幼儿之需,如附近有托幼机构时也可免设

大中型商店其他辅助用房参考面积,见表3-5-25。

表3-5-25 大中型商店其他辅助用房参考面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