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防范的主要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42页(7723字)

火灾事故的社会防范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来完成。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今天,我们着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消防意识,是防范火灾事故的重要基础

消防宣传教育是火灾防范工作中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搞好消防宣传工作也是落实江泽民总书记“责任重于泰山”重要指示精神和贯彻《消防法》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提高全民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安全意识、消防安全素质、自防自救能力,增强全社会抵御火灾的能力都具有重要意义。回顾多年来,特别是近些年来我国发生的火灾事故,违反各项安全规定和安全操作规程,生活用火用电用气不慎、小孩玩火等人为因素是引起火灾的主要原因;从火灾事故的伤亡情况看,有很多人因不懂火灾自救逃生常识而丧生或盲目逃生而致残;从火灾损失看,有很多火灾都因人们不懂得扑灭初起火灾而使火灾蔓延,造成重大损失。这一切都说明,我国的消防安全教育还不够普及、深入。加强公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已刻不容缓。

消防宣传教育的任务是向公民宣传党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常识,总结经验教训,从而提高公民的消防素质和自防自救的能力。增强消防宣传教育的时效性,必须走消防宣传教育社会化的道路。为此,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已明确提出要抓好全民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消防法》中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消防教育,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劳动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可见,国家对消防教育是高度重视的。长期的实践表明,要真正使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抓出实效,首先取决于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程度。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是一项务虚的工作,投入多,效果往往不太明显。这就要求各级领导要结合实际,从思想上重视、从组织上保证、从经费上支持,形成既有“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门抓,其他领导配合抓”的领导格局,又有专职消防宣传队伍,虚事实办。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改变过去那种埋头业务而轻视消防宣传的观念,真正发挥消防宣传工作在预防火灾中的重要作用,真正把消防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从精神和物质上给予关注和支持。同时,不能把检查与宣传截然分开,宣传和检查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2.依靠全社会,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使消防宣传真正社会化。消防工作社会性强的特点,决定了消防宣传必须走群众路线。群众既是宣传工作的主体,又是宣传的对象,通过举办各种形式的活动,使群众在活动中受到教育,掌握知识,同时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火险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工作,以经常性教育为主,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根据季节性变化和当地火灾特点,把经常性宣传和春节前后、旱季期间、“119消防宣传日”以及重大突发性事件的战役性宣传结合起来,定期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并通过印发宣传材料,张贴标语、宣传画,配之以消防演习、消防体育竞赛等项目进行宣传,有条件的单位和地区还可以组织群众看录像或者组织消防运动会、知识竞赛、消防演练,并结合活动组织防火检查,消除隐患。在群众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中,各级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都起着重要作用。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妇女和儿童。妇女和儿童是消防宣传教育的主要对象,又是做好消防工作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加强妇女和儿童的防火安全教育,发挥他们在消防工作中的应有作用,是消防宣传社会化的客观要求。针对中小学生不同的年龄特点和接受能力,发挥少年消防组织的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采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利用班(团、队)会及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各种消防演讲、故事会、知识竞赛、逃生自救演习以及参观消防队、观摩训练等有意义的活动,广泛提高中小学生的消防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消防教育从娃娃抓起”,这是一条提高国民消防素质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和方法。自80年代以来,北京、上海、山东、天津、内蒙古自治区、山西等地区相继进行了这方面的工作,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同时也要通过对广大妇女进行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她们的消防安全素质。通过一个学生、一个妇女良好的消防行为,达到带动一个家庭,辐射全社会的效果。此外还应抓好一些特殊岗位的人员培训,如各单位的消防管理人员,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人员,消防产品的生产、检验和维修人员,生产易燃易爆物品的有关人员,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等等。要借鉴国外开办消防培训中心的做法,加强消防培训中心建设,并投入运行,彻底改变我国目前消防培训深度、广度、力度不够的问题,切实将消防工作贯彻到生产、经营的各个岗位和全部活动中去。血的教训提醒我们,为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造成的损失,消防安全教育一定要经常化、规范化、社会化。

3.利用大众传媒,拓宽消防宣传工作领域。利用大众传播工具,在全社会进行广泛的消防安全宣传,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消防工作提出的客观要求。消防宣传工作只有通过大众媒体才能得到社会的广泛理解、支持和肯定,才能扩大消防宣传社会面的辐射程度。因此,要尽可能地利用电视台、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向社会各界宣传国家的消防法规,宣传消防工作的方针和政策及各个时期消防工作的中心任务,及时反映消防工作的焦点、难点、热点问题,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同时向人民群众宣传并普及消防常识,增强公民的安全防范意识,让人民群众通过大众传媒接受消防教育。

总之,只有通过消防教育,才能普及消防知识,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从而提高整个民族的火灾防范能力。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二)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整改火险隐患,是火灾事故社会防范的物质保障

如何改变消防工作严重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状况,如何使消防工作尽快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保障社会安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当前,全社会都应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和《消防改革和发展纲要》,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消防安全的领导责任,从改革、发展、稳定的高度,从讲政治的高度抓好消防工作责任制,以此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扭转消防工作滞后于经济发展的状况,促进消防事业的迅速发展。对那些无视消防法律法规,忽视消防安全,严重违法违章或拒不整改重大火险隐患的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给予惩处,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未能跟上经济和城市建设的步伐,是近年来火灾形势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近年来我国城市消防设施建设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同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形势还很不适应,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是保证社会主义公共安全和经济顺利发展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基本措施。要认真按照《消防法》及国务院《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关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的有关要求,切实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付诸实施。对新建的消防基础设施必须高标准,严要求,一步到位,不能再欠“新账”。

做好建筑消防设施的整改落实工作是目前火灾防范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各级政府和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对高层建筑、宾馆、饭店、商场、歌舞厅等公共场所消防设施存在的重大火险隐患要逐一进行排除,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措施。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消防设施的,必须限期增设;已设置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必须限期整改;对消防设施不完善、安全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处罚;对属于消防产品质量或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质量问题的,也要依法追究生产企业及施工安装单位的责任。各级消防部门要监督各类建筑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对已经配置的消防设施必须落实日常管理制度,建立专人管理、巡视、检查、定期运转机制;消防控制室必须有人日夜值班,明确职责;值班人员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懂得操作,会处置火灾事故;同时还要建立值班、巡视、运转、检查测试和维修保养档案。各类高层建筑、宾馆、饭店、大型商场、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都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和实地演习,让全体职工明确自己的职责,遇有火情,能有效地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进行人员疏散,从而避免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增加消防投入是发展消防事业的重要保障。各级政府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筹集资金,用于改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整改火险隐患,提高全社会防火抗灾的整体功能。各级财政部门对消防经费的投入应确定一个基数,每年财政的消防投入要随着财政增收而提高,从而保证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同时,企业还可设立消防基金。在责、权、利明确的前提下,企业应按照消防工作的近期、中期和远期计划,对所需经费进行预算。就近期的消防经费,除一部分纳入经营成本核算外,其余经费在职工的利益中按比例逐年存留,作为消防基金。尤其是股份制企业,应把股东的利益与消防风险密切联系起来,应规定股份中的消防股份,在计划实现的前提下,逐步将基金返还职工,变企业行为为职工共同的行为。这样企业既筹集了基金,又让职工感受到了同利同险的压力,促使职工做好身边的、本岗位的火灾防范工作。

(三)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消防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消防监督管理是火灾防范的重要手段

法制是一种社会控制。依法治火,依法管火,是我国社会主义消防管理的一项重要原则。依法管理就是依照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颁布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对消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这也是由火灾的破坏性和管理的强制性所决定的。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人们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需要有强制性的管理。而强制性管理必须有以服从为前提的法律,才具有权威性和束缚力。因此,消防监督管理只有坚持依法管理的原则,才能发挥它在火灾防范中的作用。

公安消防机构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代表政府对消防工作进行调控、监督和管理。这就要求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消防工作的目标,进行消防工作规划,采取措施实施规划和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因此,公安消防机构要根据火灾发生的可能性和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社会影响,拓宽视野,改变作风,改变方法,把握重点关键环节,抓住源头,立足治本,依法开展消防监督工作。首先,要严格把好建筑防火设计关。现行的包揽式的对建筑直接进行审核已不适应发展的需要,消防机构要按照相关法规,对设计单位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资质认定,坚持“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把初审和设计单位的资质结合起来,对无资质设计的单位所设计的项目,消防机构不予审核;对在资质内设计的项目,如违反消防法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屡次违规者,可会同有关部门予以降级,或取消设计资格。同时,对建设单位要实行不定期检查,防止不照图施工。因此,涉及相关的水、电、气等部门或行业,要在政府统筹、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发给相关的施工手续,避免消防安全的先天不足。此外,消防监督机构在工作中要严肃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要认真监督整改火险隐患,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其次,要加强消防管理,落实规章制度。近年来,消防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受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因素的影响,消防机构的任务日益繁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监督、管理和检查的力度。为此,应该围绕着《消防法》赋予的职责,对消防监督管理的方式进行改革,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尤其是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过程中,“谁主管,谁负责”是实现火灾防范工作社会化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是通过实行责任制的形式,把预防火灾事故的各项方针、政策及措施落实到实处,打破消防管理工作由公安及单位内部保卫组织来做的局面。为了贯彻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火灾防范工作应该制度化、法律化。各主管部门和个人应负什么责任,怎么负责,不负责怎么办,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当前尤其要抓好两种人,一是法人代表,二是单位内部的消防专兼职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各级政府要监督有关部门把推行企事业的单位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为消防工作的重点,明确法人代表是本单位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推行法人代表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要充分调动单位内部消防专兼职人员及重点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此,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符合实际的目标;把火灾事故防范工作化解为若干个具体指标,纳入各部门、各单位领导人的任期目标责任制,明确任务,分清职责;把火灾防范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制、领导责任制结合起来,将火灾防范目标同责任人的荣誉、业绩考核、晋升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同评选文明单位、企业挂起钩来,实行一票否决制;同时还要定期考核、奖惩分明,对防范有功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奖励,对因疏于防范而发生重大火灾,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的职责。这样做,既可以避免火灾防范工作流于形式,又可以建立和完善各系统、各部门整体防范的机制。

(四)加强消防法制建设,努力实现消防工作法制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1998年9月1日在全国实施,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消防事业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这部消防法对消防安全的责任规定得全面、明确而具体,强调了以火灾预防为重点,加强了对公共和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明确了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制度,加强了对公共聚集的营业场所和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群众性活动的监督管理,加强了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消防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出了对电气产品、燃气用品的安装管理等火灾预防的重要措施;同时还要求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加强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建设;并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这部法律贯彻了江总书记“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的重要指示精神。实践已经越来越清楚地证明,《消防法》的颁布和实行,对于规范消防行为,积极防范火灾和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利的法律武器。但是,应该充分认识到,一部法律不是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更何况从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到立法者期望的理想的管理状态之间还有一定距离。同时火灾在各发生地的情况也不一样。从立法的角度看,《消防法》作为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它只能根据全国消防工作的普遍规律做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法律本身也要求各地结合当地的实际进行地方性立法,以完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各地应按照消防立法的目的、方针、原则,依照立法程序,提请相应的机关有规划、有步骤地及时制定、完善、修订与《消防法》相配套的、可操作性强的、能有效地指导和规范地区消防工作的消防法规和规章。就全国而言,应抓紧制定有关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内部的装修、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的一些针对性强、可操作、配套的消防法规和规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行必要的补充,确保消防安全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依法治火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在市场经济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尤其要从三个方面来优化治火的环境。首先,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和水平,通过多种形式和方法如培训、考核、岗位轮换等,加强消防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建设,提高其依法治火的意识和执法水平。第二,各执法部门要协同合作,形成执法合力。政府各职能部门,如建委、规划、公安及监察部门,要加强配合,相互支持,排除干扰,在职权范围内用好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把消防法落到实处。第三,要严格执法监督。公安消防机构要接受立法机关、监察部门、人民群众对消防执法活动进行严格的、经常的、多形式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坚决杜绝在利益驱使下的地方保护主义、滥用职权、干扰执法等现象,排除干扰,切实维护消防法的严肃性和执法的权威性,促进消防工作的法制化进程。

(五)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做好灭火的各项准备工作

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火灾防范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也是加强和改革消防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制度,这就要求我国的消防工作也必须与之相适应。在不断发展现役消防队伍的同时,根据《消防法》及《消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发展地方、民间消防队伍,充分发挥社会办消防的积极性。这样就会在全国范围内,使现役、地方和民间消防力量形成自上而下,由横到纵的消防网络,将各行各业,甚至各家各户都纳入消防视线,为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当然,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消防队伍,都要坚持实行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统一指挥的原则。要根据现代化火灾的特点,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内部的情况,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队的执勤备战工作,在思想、组织、物资、装备、技术等方面做好灭大火、打恶仗的充分准备。只有这样,在火灾事故出现之时,才能够沉着应战,减少火灾造成的损失。

总之,火灾事故的防范工作是一项很复杂的社会工程,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也就是把防火宣传、防火监督检查、整改火险隐患、改善消防设施和装备等任务有机地结合起来,把政治、经济、文化、行政、法律的手段科学地利用起来。要使这些众多的、分散的动态相关要素围绕着解决防火安全问题,合成一股同火灾事故作斗争的群体叠加力,以期达到消防“长治久安”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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