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化学物品的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255页(13292字)

易燃化学物品具有很大的火灾危险性,发生火灾、爆炸,将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为了保证安全生产,保护公民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必须对易燃化学物品加强安全管理。

在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易燃化学物品中,必须遵守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的法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照公安部发布的《消防监督程序规定》,对易燃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购买、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安全管理。

(一)生产和使用管理

1.统一规划严格管理

(1)审查。

国家对易燃化学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审批。

送批文件:

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企业,必须向审批单位提交下列文件:

①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生产工艺、厂区布置、周围建筑情况、厂区周围一千米范围内的居民情况等;

②原料、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的理化性能;

③对储存、运输、包装的技术要求;

④工业卫生、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评价;

⑤处理灾害性事故的应急措施。

(3)进行审议。

审批单位必须会同当地化工、公安、卫生、环保、劳动部门进行审议。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进行审议,使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按照《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申报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申报表》和有关防火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并签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审核意见书》。

(4)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

①需有安全技术资料。

新建、扩建、改建生产易燃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持有省级化学研究(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安全技术资料以及防火、灭火方法。

②申请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并依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2.生产和使用的安全要求

生产和使用易燃化学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易燃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能和火灾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1)防火防爆设施

易燃化学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主要是容易燃烧引起火灾,在一定条件下能发生爆炸。首先在建筑设计、厂址选择,都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设在安全地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有关的规定。对工程竣工验收,在消防安全上,不保留有火险隐患。其次是生产和使用单位在生产和使用之前,做好各项准备,建立各项消防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对从事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才能上岗工作。再次是建立消防组织和急救组织,一旦发生火灾,能尽快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生产和使用的过程中一旦出现危险情况,能立即得到救护,如大量泄漏易燃气体或液体,有毒有害物质在空气中达到急性中毒的浓度等处于事故状态,必须紧急处理,避免事故的发生。

生产和使用易燃化学物品需要的防火、防爆设施主要有:

①建筑物采用耐火等级较高的材料,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这是因为耐火等级高的不燃材料防火性能好,能避免火势蔓延。易燃物品有较大的易燃性,遇到火源,容易引起火灾,不发火花地面,是防止由于金属器件铁质工具落到地面撞击产生火花。

②生产装置密闭,设阻火和泄压设施;易燃化学物品在空气中易发生燃烧、爆炸,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设备、容器、塔、釜、管线等整个生产装置的物料,必须密闭,否则由于物料泡、冒、滴、漏,尤其是大量气体、液体喷出后,向周围扩散,常常引起火灾、中毒,当气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易燃或爆炸性混合物,碰到火源立刻发生爆炸事故。若是有毒物质大量泄漏,在无防毒面具和特别服装时,容易造成人员急性中毒。1984年12月3日凌晨,震惊世界的印度博帕尔农药厂发生甲基异氰酸酯事故,几天内就造成2500多人死亡,有4000多人濒临死亡,近20万人中毒,5万人双目失明。还有大批牲畜死亡,空气和水源受到严重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我国在1977年9月7日,温州电化厂一只半吨重的液氯钢瓶突然发生爆炸,引起邻近5只液氯钢瓶爆炸,大量液氯泄漏扩散,造成59人死亡,有1200多人中毒。国内外曾多次由于易燃、有毒物料的泄漏导致厂毁人亡。

③防爆厂房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轻质屋顶、轻质墙体易于防爆泄压;

④采用相应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⑤设置防静电设施;

⑥设置避雷设施;

⑦设备、管道设置止逆阀、阻火器;

⑧设置自动检测、超温、超压报警、自动联锁等安全设施;

⑨设置消防设施及其灭火器材;

⑩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防毒设施

根据国家工业卫生标准,做好防毒工作,设置通风排风设施,防毒、防尘,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对有毒有害物质操作岗位定时定点进行分析,将有毒物质控制在允许浓度。为预防急性中毒,应备有各种防毒面具、专用的解毒药品及必需的吸收剂、中和剂等。

(3)环境保护设施

生产、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三废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才能进行排放。

(4)建立健全各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根据易燃化学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必须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各级防火责任制、安全教育制度、防火安全检查制度、消防设备和器材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用火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奖惩办法、工艺规程和安全操作法等一整套的科学管理办法。

3.建立消防组织和急救组织

(1)建立消防组织

根据消防条例的规定,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大、中型企业或较大的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所需经费由本单位开支。

专职消防队的设置和技术装备配备,可参照公安部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发布的GNJ1-82《城镇消防站布局与技术装备配备标准》规定执行。

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原则,并报请编制部门批准。企事业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会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商定。干部的任免由单位领导决定,但是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本地区的防火和灭火工作。接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命令,参加其他单位的灭火工作,在火场灭火战斗中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发挥机智勇敢顽强的战斗精神,协同作战,共同完成灭火任务。

(2)建立急救组织

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人员的安全,根据生产和使用的原料、中间半成品及成品的危险特性,需要建立急救组织,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掌握防火、防爆、防毒等专业知识,熟练使用各种救护器材如过滤式和氧气呼吸器、苏生器等。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异常危险情况时能够迅速和正确地进行抢救工作。

生产有毒物品,如煤气等易燃又有毒性的物品,应设有监测、报警自动联锁、中和、稀释、解毒吸收、消除毒性的安全设施。在生产岗位上应设急救箱,备有相应器材和药物,定期检查,过期更换,常备不懈。

4.产品包装和标志

易燃化学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包装容器密封牢固,包装选用材料与配装物的性质适应,符合安全要求,包装箱、容器上要有国家标准GB190-73《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将易燃化学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以及防火、灭火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印附在包装箱、容器上和产品说明书上。

使用过的盛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包装品必须经过检查处理,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质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

5.销毁处理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对不合格的废弃的化学危险物品,应当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用有效的方法,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销毁处理。由于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不同,同类物品中不同物质的化学组成、分子结构、分子含有的功能也各异,销毁的办法和相应技术较为复杂,需要事先研究销毁和处理方案,避免使用企图省事的简单方法,以免留下后患。销毁方案必须征得所在地公安和环保等部门同意,才能进行销毁工作。

(二)储存管理

仓库是生产与生产部门、生产与流通部门之间的中间站,是物品储存的集中场所。对易燃化学物品仓库、堆场、储罐以及专用车站和码头等场所,必须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仓库防火安全规定,避免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发生。

1.库址的安全要求

新建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在安全地点。

大型易燃化学物品仓库必须设在城市的郊区,并应选择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库区应与邻近居住区的公共建筑物的距离至少为150米;与工矿企业、铁路干线距离不应少于100米;与公路干线距离不少于50米。

厂矿企业的生产附属仓库不应设在城市的住宅区和公共建筑区,宜设在厂区边缘的安全地段。

小型仓库宜置在企业单位区域的边缘,并要符合防火间距的要求。

2.仓库建筑安全要求

易燃化学物品库房、储罐、堆场的布置和防火间距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1)库房、储罐、堆场的布局应做到安全、合理。

生产企业所设仓库宜布置在厂区边缘;液体储罐宜布置在地势较低地带,如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应采取安全防火措施;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布置;甲、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企业生产用液体石油气储罐的总容积不大于10立方米时,可设置在储罐专用的独立建筑物内,并要按规定要求合理布置。

(2)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是预防火灾蔓延的一项重要措施,易燃化学物品库房、储罐、堆场必须与周围建筑按规定保持相适应的防火距离。

甲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米,与重要的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米。石油库的储罐的布置,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乙类物品库房与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30米,与其他民用建筑不宜小于25米。容积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单罐或总储量超过5000立方米的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20米。数个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立方米,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米。

(3)库房应采用容易冲洗和不发火花的地面。

(4)库房设有隔热和降温设施。

(5)仓库、堆场、储罐应安装防雷设施。

(6)库区照明应采用防爆灯具。

(7)地上油罐和半地下的油罐组,均应设防火堤。

(8)仓库区应设置消防设施。

按照仓库防火规定要求,设消防车通道、消防给水、消防通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设施及灭火器材等,为灭火和抢救物资创造条件。

3.物品分类贮存

根据易燃化学物品的种类、性质的不同,要分类、分区、定品种、定数量、定库房、定专人管理。

货物堆码不得超高、超宽,堆放要稳固、整齐,码垛底部应有衬垫,防止搬动时产生火花。

遇湿易燃物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或潮湿和容易积水的地点;闪点在45℃以下的桶装液体,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的物品不得在露天存放。

4.库区、罐区严禁烟火

易燃化学物品的储存,经常地做好防火工作,是保证储存安全的重要消防安全措施。在库区、罐区内严格禁止一切明火。必须用火时,应严格按照动火制度,报经单位领导和保卫部门批准,事先采取防火措施和灭火准备,并有专人监护。

不准在库房内和易燃物品堆垛附近进行试验、分装、打包和其他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

汽车进入库区之前应装上火星熄灭器。仓库应有1.2米高的装卸月台,月台边缘用橡胶或旧轮胎衬垫,以防汽车车厢撞击月台发生火花。

易燃化学物品库房的室温,一般不应超过35℃,自燃物品库的室温不应超过27℃。

5.性质相抵触和防护、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存放

(1)化学性质相互抵触,放在一起容易发生反应而引起火灾或爆炸。由于各类物品的化学性质不同,两种不同物品接触能发生化学反应放热,引起火灾或爆炸,是相当危险的。必须对化学性质相互抵触的物品分库贮存,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室内存放。

(2)防护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库存放。易燃易爆的物品不同,其储存的防护方法也各有不同。例如,一般氧化剂的库温不宜超过35℃,相对温度宜保持80%以下;一级自燃物的库温不应超过28℃,相对温度应低于80%;遇湿易燃物品要严密包装,置于通风干燥处所。

(3)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得同库存放。不同类型的灭火剂,具有不同的灭火性能,只有针对不同的物质火灾,选择适宜的灭火剂才能迅速有效地扑灭火灾。

蛋白泡沫只能适用于扑救各种非极性液体的火灾,如原油、汽油、煤油、柴油、苯、甲苯等的火灾而不能扑救醇、酯、醚、醛、酮的火灾。

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铝粉等,只有7150灭火剂适用,其他灭火剂均不适用;化学泡沫适用非水溶性液体和一般固体,如木材、棉、麻等火灾扑救;磷酸盐干粉用途较广,但也不适用于金属火灾的扑救。如果将适用不同灭火剂的物品存放在同一库内,一旦发生火灾时,由于救火忙乱中可能错用灭火剂,带来更大的损失。

6.仓库保管和安全检查

仓库应设立专职的仓库保管员,由工作认真负责、具有防火防爆安全知识、经过专业技术和消防安全知识考核,掌握和熟悉易燃化学物品性质、安全防范和灭火方法,才可从事仓库的保管工作。

保管人员对库房、储罐、堆场储存的各类易燃化学物品的数量、进货和发货情况、天气变化对物品影响、库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采取临时措施等,做到情况了解,心中有数,坚持经常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保证库区的消防安全。

(1)一日三查。

上班后、当班中、下班前都要按规定对库区在各自责任区,进行检查,严格交接班,做好当班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下班要办的事交待清楚。

(2)进出库货物检查。

①入库物品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出厂日期、数量等,经检查核对后,验收登记,分门别类入库存放。对检查验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对性质不明、包装损坏的货物一律不准入库。

②出库检查登记。

按照提货单进行核实无误,登记后,发放。

③进出货物后,对库区有撒落地面遗留物时,应及时清扫清除,保持库区清洁、整齐,储存的物品包装表面不得贴附杂物。

(3)高温、暴雨、雷雨季节,要特别加强检查。

(4)对性质不稳定,容易分解变质的物品,应由专人定期进行化验分析,做好记录,发现开始变质的物品,必须及时处理。

(5)库区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6)库区、罐区的设备、仪表、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安全联锁等完好状况,每班都要记录,列入交班安全事项内容。

(7)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各库区的岗位定期进行安全活动,讨论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办法,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8)按照消防安全奖惩办法,对责任心强,在安全上做出贡献或避免事故的人员给予奖励和表彰,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事故的人员,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经营管理

1.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

为了确保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安全,在经营的环节中,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因此,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经营化学危险物品。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领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按照商业部等部门联合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办法》的规定程序办理。

2.经营企业必备的条件

经营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经营设施;

(2)有熟悉专业技术的人员;

(3)有相应的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是指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销售业务,在物品流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是保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要求具有符合消防安全的经营设施,企业经营地点、经营品种等的专用仓库及经营商店和小型仓库,其建筑和设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防火规定的要求。

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经营管理人员,需要具有专业知识,了解和掌握各类物品的物理化学性质、化学反应条件和激烈程度所能引起的火灾、爆炸的危险性,熟练掌握防火和灭火的消防知识,善于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对所经营的物品保持安全状态,预防措施得当,做到经常检查,保障安全。从发生各类事故的案例中可以看出,由于缺乏安全知识和违章操作而发生的事故大约占事故总数的80%。因此,对不了解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能和安全操作方法的人员,不得从事操作和保管工作。

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经营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企业单位实行防火责任制度,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条例及其有关的消防安全法规。建立健全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落实消防知识教育制度、防火安全检查和火险隐患整改制度、义务消防队组建管理和防火灭火培训制度、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管理办法、消防安全奖惩办法等。

3.核发经营许可证

新建、扩建和改建经营易燃化学物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局提出申请;当地工商局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厅(局)应当每二至三年,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营许可证复查一次。对发现在品种、质量、经营条件和流通供需渠道和消防安全上的问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4.流通规定

易燃化学物品的流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计划分配的易燃化学物品,按计划供应;

(2)计划外正常供需渠道的易燃化学物品,按合同供应;

(3)使用单位临时需要的易燃化学物品,需凭该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注明品种、数量、用途)采购;

(4)日常生活需要的且购置不超过500克或500毫升(有特殊限量的除外)的零星易燃化学物品,可直接向经营企业购买。

质量不符合标准的不合格产品,不得进行销售。

5.安全分装

严禁在库房或堆垛附近进行分装和打包等可能引起火灾的操作,需要分装和重新包装时,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并要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

易燃化学物品包装和分装,都要在包装箱、容器上粘贴产品说明书及其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才能销售。

(四)运输装卸管理

1.运输的安全要求

运输易燃化学物品,须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办理。

(1)托运和承运,必须按规定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发货人不得托运,运输部门不得承运。

(2)装运易燃化学物品不得客货混装。载客的火车、船舶、飞机机舱不得装运易燃化学物品。禁止无关人员搭乘装运易燃化学物品的车厢、船舱和飞机机舱。

(3)规定时间和路线。装运易燃化学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行车时间和路线,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4)小量物品办理快件托运。对质量检验或科学研究急需的小量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样品或试剂,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快件托运。

(5)旅客不准携带化学危险物品。禁止乘客随身携带、夹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火车、轮船、飞机。

2.装卸规定

运输装卸化学危险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3.公路运输安全要求

(1)车辆要求

①运输车辆不宜采用金属车厢。以防摩擦、撞击发生火花,如必须采用金属车厢时,应有防护措施。

②运输车辆的栏板应坚固牢靠。装载货物高度一般不超过车辆栏板高度,车厢底部平整无缝。

(3)车辆在明显部位悬挂危险物品专用的黄旗标志。

④运输车辆配备灭火器材,并有遮阳、防雨设施。

⑤装运易燃液体槽车应有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装运液体石油气槽车必须经检测和焊缝擦伤、耐压、气密性试验,其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等均须符合安全要求。

⑥驾驶员、押运员禁止吸烟,不准无关人员搭乘运输车辆。

(2)装卸作业

①运输易燃化学物品的车辆装卸作业应定人、定车、定点,在专用装卸站或作业点进行装卸作业。

②装卸时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重压。若发现包装损坏或泄漏不得装运,需要另行处理。

(3)行驶路线

①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如确实需要进入市区、风景旅游区及人口稠密的居民点,应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②车辆在途中不能任意停车,用膳需要停车时,应选择空旷地点或指定停车场停放。

③公路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实行“运输许可证”制度,运输车辆必须按照规定的日期、地点、行车路线进行运输工作。

④盛夏高温季节,运输车辆应在早、晚气温较低时行驶。

4.铁路运输安全要求

(1)铁路装卸站台,按危险物品的性质的类别分开,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少于18米。

(2)装卸易燃液体的槽车应设呼吸阀、阻火器、排放阀、静电接地等相应的安全设施。

(3)运输危险物品的机车编组隔离符合规定要求。

如罐车和各种钢瓶装载的剧毒、易燃、氧化的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距牵引的蒸汽机车最少相隔4节车厢隔离。一级氧化剂、一级自燃物品、一级易燃液体、一级易燃固体、剧毒品、一级腐蚀物品距蒸汽机车不少于1节车厢;距客车厢不少于1节车厢隔离。

(4)蒸汽机车运送危险物品进入库区时,应关闭灰仓,停止加煤,防止飞火逸出。

(5)运输易燃化学物品必须按危险货物配装规定,进行配装对性质互相抵触、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准装在同一车厢内。

5.水路运输安全要求

(1)甲类易燃液体不宜采用内河运输。

(2)遇湿易燃物品不应采用内河运输。

(3)装运乙类易燃液体的船舶应是坚固、密封符合安全的专用船舶,应设有呼吸管、阻火器、装卸设施、静电消除设施、消防设施等。

(4)机动拖轮与装载货物的驳船应保持50米间隔距离。

(5)拖轮应有危险物品专用旗帜标志、灯光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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