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调度的要求和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455页(1837字)

(一)消防调度的一般要求

消防调度的一般要求,归纳起来有十六个字:加强首批、力量适度;审时度势、增援迅速。

加强首批——接警后调出的第一出动灭火力量通常是最先到达火场,最早投入灭火战斗的首批力量。要迅速控制火势,防止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足够的到场力量是前提条件。因此在消防调度工作中,应注意根据接警掌握的火场情况,加强第一出动。

力量适度——调度消防力量的“度”是比较难把握的。除按预先制定的与火灾等级配合的调车计划实施外,在力量的增、减上应注意根据火场范围、火势大小、现场实际等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基本点应落在勿缺勿滥上。

审时度势——调度时机的确定是建立在对现场情况了解和掌握的基础上的。应根据消防车辆的行驶时间,道路交通等要素综合考虑适时调出消防力量。过早会造成忙乱,过迟则贻误战机。

增援迅速——首批力量出动后,调度工作的重点应放在增援力量调度上。增援调度的形式有两种:一是预见性增援;二是应要求增援。对于一起火灾,在一个时间段内,一般会有多起报警。调度人员在接到首次报警调出第一出动力量后,应根据报警电话陆续报来的火势情况,综合分析考虑已调出的灭火力量是否合适。如察觉力量欠缺,就要立即补调援队出动,以保证增援及时、迅速,这就是预见性增援。

当第一出动到场后,现场指挥员根据火场侦察结果提出增援请求,调度室给予的调援属于应要求增援。对此,要求调度人员及时提示现场指挥员考虑是否需要援队,以便争取调援时间。

增援迅速,能使灭火战斗在优势兵力下尽早结束,从而减少火灾损失。而迟缓的增援,往往会失去增援的意义。

(二)消防调度的基本原则

1.非消防重点地区、一般单位、居民住所发生火灾报警时,只调该责任区主管消防中队出动,车种、车数根据报警情况和调车规定确定。

2.重点单位、关键部位、缺水地区发生火灾报警时,按预先制定的灭火战斗方案中的调度计划,同时调出主管中队和支援中队。如无该单位或地区的灭火方案,调度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加强第一出动力量。

3.特种车辆(云梯车、高喷车、化学车、大型水罐车、照明车、破拆排烟车等)和特勤中队(抢险分队)的调度,应根据报警情况,考虑扑救火灾的实际需要,科学安排,灵活调度。

一般情况下,建筑物火灾火点高度在10米以上应考虑调出登高车;化工、油类火灾应调化学车,并根据火势情况考虑调出灭火剂运输车;缺水地区火灾或大面积火灾,应调出大型水罐车;港口、水(海)域、江河的沿岸地区及船舶发生火灾,应调度消防船艇;夜间火灾应调度照明车;地下设施火灾应调度排烟车;火场有人员被困或伤亡应调度抢险救助车,并通知医疗救护车到场;超高层建筑物高点火灾应考虑向有关部门申请调用直升飞机,配合灭火战斗及抢救被困人员。

4.保持与有关单位的密切联系。日常与消防调度有关的单位主要有:公安交通部门、燃气供应部门、城市自来水公司、供电部门、医疗急救部门等。发生火灾时,应注意向有关单位及时通报火情,根据需要,请求协助支援。当消防力量不足时,应按规定的程序请求部队和当地群众支援。

5.对消防责任区域以外的火警,不得搪塞推拖,必须按本责任区火警等同对待,立即调度消防力量前去扑救。同时,要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将火情迅速通报其消防主管部门,协同其完成灭火战斗任务。

6.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机构、外资企业和外国航空、航海器在本消防责任区内发生火灾报警时,应按重点单位调度原则调度灭火力量。同时要与政府外事部门、外交服务部门或外企管理部门取得联系,要求其到场协助组织扑救并负责涉外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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