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526页(571字)

按照刑法第139条规定,犯消防责任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后果是否特别严重是本罪两个法定刑适用的分界线,对此标准,前已述及,这里不再赘述。在对具体案件确定可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后,应着重考察以下情节,确定适当的刑罚:

1.造成后果的具体严重程度。在考虑这一因素时,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态结合起来。

2.拒绝执行消防监督机构改正措施通知的情况。比如,是公开拒绝执行,还是表面答应执行,而实际上不予执行;是对多次通知的拒绝不执行,还是对一次通知的拒不执行。

3.具体责任的大小。当涉及多名直接责任人员的,应认真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4.以往是否发生过火灾事故。如果以往在该单位就发生过火灾事故,仍不引以为戒,又发生了更大的火灾事故,处刑应相对重;反之,可相对轻。

5.行为人平时的工作表现和责任心情况。这对是否适用缓刑会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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