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的概念和特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526页(1138字)

失火罪,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失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了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须有失火行为。也就是行为人用火不当,引起公私财物的燃烧。例如,司机某甲,夜晚车出故障修车时,使用打火机照明,结果引起火灾,将卡车和10余万元的货物烧毁,损失近20万。司机某甲的行为就是违反了修理汽车时不得使用明火的常识,属于不该用火而使用的用火不当,引发火灾,主观上存在过失;二是失火行为须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失火行为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属性。例如,农村青年某甲,在去邻村看电影的路上,将吸剩下的烟头随手扔在田头一堆稻草上,引燃并将该堆稻草烧毁,损失价值100余元。因其失火行为引起的火灾烧毁的只是一堆孤零零的、价值并不大的稻草,没有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构成失火罪。三是失火行为须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失火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就不构成失火罪。这里的“没有造成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造成了一定后果,但不严重。例如失火行为致人轻伤、财产较小或者较大但还不属于重大的损失等。只有失火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二者存在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时,失火罪才能成立。

2.失火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过失,这是失火罪与意外事件的根本区别。其特征是:‘失火行为人并不希望火灾的发生,对火灾的发生也不是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放任,火灾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愿,失火行为人之所以要负刑事责任,是因为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火灾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火灾。具体而言,既可以表现为无意识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又可以表现为有意识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失火,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由于自己的用火不当,可能引起火灾,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火灾的发生,造成了严重后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失火,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用火不当,可能引起火灾,但由于轻信火灾能够避免,结果发生了火灾。

作为过失犯罪,无论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都是失火行为人对火灾后果的心理态度,而不是对导致火灾的行为本身的心理态度。对于导致火灾的行为本身来说,则常常是明知故犯,例如在有严重危险的场所禁止吸烟、在森林防火区放火烧荒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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