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2008年版》第108页(351字)

第五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在人员编制内员额比例的办法。

第五十四条 国家对初任检察官、法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书记员的管理办法,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

对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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