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与其他罪的竞合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538页(2780字)

放火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行为。然而,放火却并非放火罪所独有的方法。从司法实践来看,能够采用放火的方法实施的犯罪还有许多,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等,这就出现了放火罪与其他犯罪的竞合。认真研究这种竞合,对于准确适用刑法,正确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

放火罪与其他罪的竞合,从我国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是想象竞合,想象竞合又称想象数罪,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针对仇人家的房屋放火,不仅烧毁了仇人家的房屋,还烧毁了周围民房数间,并烧死、烧伤数人。行为人的一个放火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和放火罪几个罪名。其二是法规竞合,法规竞合又称法条竞合,指一个犯罪行为,因法律的错杂规定,致有数个法律条文可同时适用,但仅在数法条中适用其中一法条而排斥其他法条适用的情况。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对一个犯罪行为可同时适用的数法条之间存在交叉或包含的重合关系。例如放火焚烧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可同时适用刑法第114条放火罪和刑法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这两个条文之间存在交叉的重合关系。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有一定联系,两者的联系表现在:首先,都是一个犯罪行为,是基于一个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现象,这是不能数罪并罚或数个法条不能同时被适用的原因所在;其次,都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了数个法规,法规竞合自然存在触犯数个法条的情况,想象竞合触犯的数个罪名其实也是以触犯数个法规为前提的;最后,在处理上,都仅适用一法规并受一罪而不是数罪的惩罚。但是,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更有严格的区别:前者是犯罪现象,而后者则属于立法现象。换言之,想象竞合是行为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没有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想象竞合就不可能出现。法条竞合是立法者在规定法律条文时,着眼点不同造成的。犯罪行为即便没有发生,法条竞合的现象基于立法的规定依然存在。具体来说,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想象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外观上触犯数个罪名,犯罪本身是形式上的数罪;法规竞合是一个犯罪行为,犯罪自身是单纯的一罪。第二,想象竞合是一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或发生数个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竞合;法条竞合是一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或发生一个结果,成立一罪名,而有数个法条可以适用。第三,想象竞合的数法条之间,仅有行为的同一,法条竞合的数法条之间,则是犯罪构成的重合。

我国刑法规定的放火罪的法条和与之相竞合的法条主要有:第116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第117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第118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第119条第1款(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结果加重犯)、第124条第1款(破坏广播设施、公用设施罪)等。除此之外的放火行为,既触犯放火罪的法条,又触犯与规定放火罪的法条在内容上没有交叉、包含等重合关系的法条所规定的犯罪的,均属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应如何处理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此明确规定。刑法理论通说是对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分别适用不同的处理原则。想象竞合是从一重罪处断,因为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仅有一个犯意,客观上仅有一个行为,虽然外观是数罪,但基于主客观相同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应以一重罪处断,也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从一重罪处断,即定为一罪,依所触犯的数罪中最重的那个罪定罪量刑。在数罪中比较轻重,以法定刑为标准,法定最高刑相同时,比较法定最低刑的轻重;在法定最高刑和法定最低刑均相同时,比较附加刑的轻重,如也相同,则比较刑种和刑期的排列顺序,重刑在前,轻刑在后的为重罪,反之为轻罪。当放火罪与其他罪的竞合属于想象竞合时,应当适用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具体适用时应注意:放火罪和其相竞合的罪,如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加、减情节,这属于科刑的范围,不能以此来影响法定刑的轻重,不得在加、减之后,进行比较。例如,某国家机关的保密员为泄私愤,用国家机关重要公文作为引火物针对机关办公楼放火,当目的物尚未达到独立燃烧之前,行为人又自动中止了犯罪。该保密员的放火行为就触犯了放火罪和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在这里,对放火罪与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法定刑轻重进行比较时,虽然放火罪中止犯刑法总则规定应减轻处罚,但不能在减轻之后进行比较,应严格以法定刑的轻重为标准作一比较。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罪基本犯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一般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放火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前者的社会危害性大于后者。因而,两者比较,放火罪是重罪,该保密员的放火行为应以放火罪定罪量刑。

法条竞合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和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包容关系的法条竞合是指一法条的全部内容是他一法条内容的一部分的竞合。这种竞合,以两个法条犯罪构成性质的同一性为前提,对犯罪构成的一个或数个要件进行范围上的比较,范围大的包含范围小的,就形成了两个法条之间犯罪构成包含的重合关系;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是指以法条的内容的一部分为他法条内容的一部分的竞合。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下,两个法条各自一部分的构成条件互为交叉重合,交叉重合的部分构成同一,没有重合的部分则相互冲突。与包含竞合不同,交叉竞合必须通过行为人实际实施行为的具体构成内容才能认识二者的重合关系,仅仅从条文上还不能确认重合关系。放火罪的法条竞合基本属于后者,即交叉竞合。法条竞合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两个,即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和重法优于轻法。在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时,应正确区分哪一条是特别法,哪一条是普通法。普通法是在一般场合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是以普通法的规定为基础,附加特别的条件而适用于特别场合的法律。例如,采用放火的方法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触犯刑法第114条和第118条,后条由于要求了特定的对象即易燃易爆设备,属于特别法;前条没有特别的限制,属普通法。当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法条,如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适用法律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时,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适用重法而排斥轻法的适用。重法和轻法的比较,也是以法定刑为标准。例如,采用放火的方法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同时触犯刑法第114条和第124条,前条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后条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15年有期徒刑。显然,应适用第114条以放火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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