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的处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商业出版社《最新单位消防工作实务全书第一卷》第540页(1871字)

放火罪危害公共安全,具有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我国刑法根据放火罪的各种不同情况,规定了轻重不同的两个量刑幅度:根据刑法114条的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刑法115条的规定,放火造成严重后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前条是基本犯,规定的是基本的刑事责任;后条是加重犯,规定是加重的刑事责任。

在裁量放火罪的刑罚时,应依照罪刑相适应原则,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考察放火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首先,危害后果是确定适用刑罚轻重的主要依据。放火犯罪人应受的刑罚轻重主要取决于其放火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放火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通常是通过放火行为对社会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表现出来。我国刑法第114条、第115条针对放火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严重程度,分别规定了两个轻重不同的法定刑。放火造成严重后果的,应适用刑法第115条规定的较重的法定刑;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适用刑法第114条规定的较轻的法定刑。根据刑法第115条的规定,放火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三种严重情况。如果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出现了这三种情况任一种或同时出现,均应适用该条,即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当然,正确适用该条规定的较重的量刑幅度,还要按照严重后果的具体严重程度,在该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相对轻重不同的具体刑罚,即使具体刑罚的轻重与严重后果的程度相适应。例如:放火行为既烧毁了特别重大的公私财产,又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处极刑;放火行为虽未致人死亡,但致人重伤或者烧毁特别重大公私财产的,应在这一量刑幅度处以较重的刑罚;放火行为既未致人重伤、死亡,又未烧毁特别重大的公私财产的,但烧毁的公私财产属重大的,应在这一量刑幅度内处较轻的刑罚。

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放火既未致人重伤、死亡,也未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量刑幅度内裁量刑罚。正确适用该条规定的较轻的量刑幅度,也要根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在该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相对轻重不同的具体刑罚。具体来说,如放火行为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危险状态的出现,即目的物的独立燃烧,属于放火罪危险犯的既遂,直接适用刑法第114条规定的法定刑;如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并未造成致人轻伤也未烧毁较大的公私财物,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应在该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较轻的刑罚;如放火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了较轻的危害后果或较大的危害后果但不属于严重的危害后果,象放火致人轻伤或烧毁了较大但不属于重大公私财物的,应在该条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处以较重的刑罚。

其次,确定刑罚的轻重还要综合考察放火行为人的其他犯罪事实、情节等,以便进一步选择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在放火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应注意认定放火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以及放火的动机,放火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和动机不同,表明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不同,在量刑时应加以区别。基于直接故意实施的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处罚应大于间接故意。在造成的严重危害后果相同的情况下,行为人明知放火目的物是现有人居住或现有人所在的建筑物,即明知其放火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烧毁特别重大的财产,其处罚应重于行为人不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或烧毁特别重大的财产,但明知会烧毁公私财产的犯罪。就动机而言,基于报复社会的恶劣动机而实施的放火的处罚应大于因悲观厌世放火焚烧自己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实际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应注意区分没有造成实际严重危害后果的原因,属于故意犯罪过程的何种犯罪形态,适用刑法第114条和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处以不同的刑罚。对于放火罪的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放火罪的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放火罪的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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