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存款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中册》第816页(810字)

委托存款是信托机构吸收的,委托人所存入的用于发放给指定受益人、项目、用途的资金。其属于贷款基金性质的存款,为相应委托贷款的保证金。

(一)存入委托存款的核算

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商定办理委托业务后,要将资金存入信托机构。首先双方应签订“委托存款协议书”,标明存款的资金来源、金额、期限及双方的责任等。信托机构根据协议书为委托人开立委托存款账户,并由委托人将委托存款资金存入到信托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里。

委托人通过自己的开户银行将委托存款资金划转到信托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里后,信托机构开户银行应交给信托机构收账通知,信托机构凭以向委托人开出“委托存款单”,并据以处理账务。委托存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代委托存款科目贷方传票,或作另编贷方传票附件;第二联存单,委托人收执,取款时代借方传票或作另编借方传票附件;第三联代委托存款卡片账。其转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存款 ××委托人户

(二)委托存款计息的核算

委托存款在未发放委托贷款和进行委托投资前,信托机构应向委托人计付利息,而发放委托贷款和进行委托投资后,则不再计息。因此,对委托存款的计息基数应为委托存款余额与委托贷款余额的轧差数,并运用计息余额表按季计息。计息后转账的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 ××利息支出户

贷:委托存款 ××委托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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