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的意义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中册》第822页(624字)

租赁是出租人将物件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在租期内使用并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的一种经济活动。租赁其本质上是一种信用行为。在租赁产生以后,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在生产、经营和科研等活动中需要某种设备而又缺少资金时,不是通过融通资金后直接购买设备,而是由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购进或租进所需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单位使用并收取租金。租金的收取标准应以能补偿设备成本、融资利息、经营费用、税金并能取得利润为原则。

目前,我国从事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主要有专营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和兼营租赁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用于租赁的设备既有国产设备,也有进口设备;用于租赁的资金来源,除在国内金融机构筹措外,也可以向国外金融机构筹措。

经营租赁业务而出租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在租期内,承租人拥有使用权并承担设备租赁保养维修费。

租赁作为一种信用行为,具有一般信用的特征,承租人必须按期归还设备的价款并支付利息,只是本息系分期支付,而一般信用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租赁业务的发展使信用活动领域进一步扩大,它既不同于借钱还钱的资金借贷,也不同于借物还物的商品借贷,而是借物还钱,以融物代替融资,是商品借贷与资金借贷相结合的融资方式,能够满足不同部门,不同单位对不同融资方式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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