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部控制的现状及《会计法》中有关内部控制的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中册》第905页(1513字)

可以说,我国真正意义上的内部控制源于改革开放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宏观环境变化的大局,企业行为的市场化和对利润的追逐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一方面可以促进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利润最大化;另一方面,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规范企业行为,防范各类风险和避免经营失败。

但是必须承认,我国企业内部控制的建设和效果,一直滞后于企业改革和市场化进程,以至出现了企业发展的怪圈:国企倒闭,工人下岗,个别主要领导摇身一变却成了腰缠万贯的私营企业家。

1990年以前,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基本上是空白。在那个年代,人们普追思想单纯、保守,追求平均主义,社会道德提倡“以厂为家”和“奉献精神”;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保护下的我国企业刚刚踏入市场经济的大门,可以说是百业待兴;而对于引进不久的西方经济和管理科学基本上是处于“吞咽阶段”,还来不及很好地消化与吸收。以上种种孕育了我国企业畸形发展的“怪胎”:企业迅速地成长起来,而与企业这种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缺少必要的约束和控制;与此同时,人们长期被禁锢的思想“开化”了,“享乐主义”和“金钱至上”像决堤的洪水一样成为社会的潮流取向。于是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人们重新确认的价值观相结合,使得许多人将致富的目光盯上了国企这块“肥肉”,以完成他们的资本原始积累。

1990年以后,与我国经济红火发展的大好形势不相协调的是企业管理异常混乱——贪污、偷盗国有资产,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经营欺诈,欺骗投资者进行。“圈钱”——可以说,企业畸形发展的现实已经构成了我国经济健康良性发展的巨大威胁和障碍,于是,国家开始重视企业内部控制,相继出台了关于建立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的政策。1996年12月财政部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和审计风险》,提出了内部控制结构化内容: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对注册会计师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做出规定。1997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这是我国第一个关于内部控制的行政规定。中国证监会1999年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做好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上市公司本着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的原则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并提出监事会负责监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2000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要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要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同时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管理系统的“三性”做出说明并进行评价和报告。

2000年7月实施的《会计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企业的内部控制做出相应的规定,将其纳入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会计法规定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要求:

1.计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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