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出资金和质押贷款等的核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商业出版社《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实施手册上》第360页(3815字)

(一)拆出资金

(1)拆出资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所拆出的资金。同业拆借是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

同业拆借双方必须签订拆借合同,约定拆借金额、期限、利率、资金用途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拆出方对拆入方的清偿能力、资金用途等应认真审查,不符合规定则拒绝拆出。同业拆借利息或资金市场的服务费,采用转账结算而不收付现金。保险公司的同业拆借,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2)为核算拆出资金,公司设置“拆出资金”账户,按拆入单位设置明细账。“拆出资金”账户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拆出资金的本金。

(3)会计分录。

①拆出资金时,

借:拆出资金

贷:银行存款

②每期收到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③收回拆出资金本息时,

借:银行存款(本息合计)

贷:拆出资金(拆出资金本金)

利息收入(利息)

例.保险公司拆借600000元资金给某金融机构15天,年利率6%,开出转账支票付讫。该金融机构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也以转账支票付讫。假设一年按360天计算,保险公司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保险公司拆出资金,

借:拆出资金——某金融机构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②保险公司收回拆出资金本息,

利息=600000×6%×15/360=1500元

借:银行存款 601500

贷:拆出资金——某金融机构 600000

利息收入 1500

(二)保户质押贷款

(1)保户质押贷款是指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

(2)为核算保户质押贷款,公司设置“保户质押贷款”账户,按贷款的保户设置明细账。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3)会计分录。

①向保户提供质押贷款,

借:保户质押贷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②取得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③收回保户质押贷款本息时,

借:银行存款(本息合计)

贷:保户质押贷款(本金)

利息收入(利息)

例:人寿险保户张某急需现金,持保单向寿险公司申请贷款。寿险公司同意保单质押贷款5000元,期限半年,月利率1%。每月末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会计分录如下,

①寿险公司贷出款项时,

借:保户质押贷款——张某 5000

贷:现金 5000

②第1~5月每月末取得保户质押贷款利息时,

利息=5000×1%=50元,

借:银行存款 50

贷:利息收入 50

③第6月末收回贷款本金及当月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5050

贷:保户质押贷款——张某 5000

利息收入 50

(三)贷款

(1)贷款是指《保险法》颁布前保险公司向工商等等企业发放的至今尚未收回的贷款。

(2)为核算贷款,公司设置“贷款”账户,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公司尚未收回的贷款的本金。

(3)会计分录。

①发放贷款时,

借:贷款

贷:银行存款

②每期收到贷款利息或计算应收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③收回贷款本息时,

借:银行存款(本息合计)

贷:贷款(本金)

应收利息(已计利息)

利息收入(未计利息)

例:某企业因生产资金短缺,向保险公司申请贷款50000元,期限5年,单利年利率8%,到期还本付息。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贷款,开出转账支票付讫。会计分录为:

①保险公司发放贷款时,

借:贷款——某企业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②第1~4年末计算应收利息时,

借:应收利息 4000

贷:利息收入 4000

③某企业到期交来转账支票70000元还本付息(其中已计利息16000元),

借:银行存款 70000

贷:贷款-某企业 50000

应收利息 16000

利息收入 4000

(四)贷款呆账准备金

(1)公司按年末贷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贷款呆账准备金,在成本中列支,用于核销公司发生的呆账损失。

当年实际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2)为核算贷款呆账准备金,公司设置“贷款呆账准备”账户,比照“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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